A於2012年間委託友人自日本帶回「池田模範堂KOWA蚊蟲止癢葉」2瓶、「麵包超人防蚊貼」2盒,也請其他朋友從香港帶回「雙飛人藥水」2瓶,擅自加價2成在網路上出售,遭判5個月徒刑,A連忙喊冤上訴;新北地院審結後認為,A疏未注意這些物品屬於藥品而為輸入販賣,改判拘役40日[1]。
註腳
凡是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的藥品,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的藥品,依藥事法第6條[1],均屬藥事法所定義下的藥品。既然屬於藥事法所稱的藥品,輸入、製造、販售皆受到藥事法規範。
如果想要製造、輸入藥品,依據藥事法第39條第1項[2],必須要申請查驗登記,並且取得藥品許可證,如未取得製造或輸入許可就擅自製造或輸入的話,除攜帶合於限量之自用藥品外,依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3]皆屬於禁藥。另外,如果是製造或輸入禁藥,依據藥事法第82條[4]負有刑事責任,如果更進一步地販售禁藥,則依據藥事法第83條[5]論罪科刑。
販售藥品業屬於藥事法所稱之藥商[6],依藥事法第27條第1項[7],應申請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取得許可執照後才可以營業,所以如果未經核准登記、取得許可執照,就不得從事藥品之販售,而且藥商對於各營業處所亦應分別辦理登記,否則依據藥事法第92條第1項[8]得處罰鍰。
應注意的是,衛生主管機關目前尚未允許乙類成藥外之藥品於實體通路外進行販售[9],以保障用藥安全。所以就算取得許可執照,亦須依據販售的藥品為中藥或西藥,設置中醫師或藥師等專業人事駐店管理[10],如果違反上開規定,將依據第93條[11]科處罰鍰。
本案中,A將未辦理查驗登記的「雙飛人藥水」放到網路上銷售,該藥水既未辦理查驗登記取得核准許可,就是禁藥,A分別就輸入及販售禁藥之行為負刑事責任,且A女亦未就從事販售藥物業務向衛生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取得藥商許可執照,所以還需面臨行政主管機關的罰鍰,惟此屬於行政主管機關權限,故未見於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