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長照機構簽署照護的契約時,有哪些須注意之處?此照護契約又有何特色?以下分項述之:
消費者保護法[1](一般簡稱「消保法」)所稱的消費者,指的是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人。長照機構提供的照顧,基本上屬於「服務」,因此也在消費者保護法保障的範圍內。長照服務的企業經營者提供服務給消費者,因此要受到消費者保護法對於企業經營者的規範限制。
規定於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2]第9款,「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立之契約。」現代社會大量消費交易的形態,已經不是傳統的交易雙方個別討論契約細節的模式。企業經營者為了節省交易成本、增加交易效率,會事先擬定契約的交易條款範本,並用同一套範本與不特定的多數消費者訂定契約。這樣的契約,就是定型化契約。此方式可能使消費者不理解或無法深究契約內容進行磋商,進而陷於契約的不平等條款當中,因此消費者保護法特別對定型化契約有所規範,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規定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3],主管機關可以對特定行業限制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如果有違反,定型化契約中有問題的「條款」將無效(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3]第4項)。
依契約的性質及目的,認為屬於契約基本必備內容的事項,例如:重要權利義務事項、違反契約的法律效果、契約的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等等,都是應記載事項。如果定型化契約上沒有記載「應記載事項」,法律強制規定行政主管機關訂定的應記載事項,仍會成為契約之內容(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3]第5項)。
為了避免企業經營者利用消費者不會仔細看契約,或者缺乏磋商能力,而在契約中約定對消費者不利、不公平的條款,因此特別列出不能成為契約內容的事項。例如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的義務或責任、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的義務或責任等等,以及最重要的「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均不得記載。如果仍在契約中記載,這些個別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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