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為高齡77歲洗腎患者,還有風濕等慢性疾病,飽受病痛折磨,他很擔心病危時遭急救及接上維生系統而無法尊嚴的往生。最近他聽說病人自主權利法已經於 2019年1月6日施行,可以要求醫院依他的意思作醫療處置,更可以找人在他意識不清的時候傳達他尊嚴往生的意志,但A不清楚可以找誰,還有醫療委任代理人可以幫他做什麼事。
必須成年,且未被法院做監護宣告[2]或輔助宣告[3]的人。
因意願人(即案例的A)死亡而獲有利益的人,例如案例中A指定死亡後可以獲得遺產的人,以及接受A大體或器官捐贈的人都不得擔任醫療委任代理人;但如果本身就是意願人的繼承人,像是案例中A的子女,就可以不受此規定之限制,還是可以成為意願人的醫療委任代理人[4]。
意願人必須提出書面委任契約,例如案例中A如果找到一個符合上述第(一)、(二)項資格限制的醫療委任代理人,雙方簽立委任契約書即生效,而且也可以不只找一個醫療委任代理人[5]。
另外,雖然病人自主權利法並未明文規定此書面委任契約應該要一併註記在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但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3條[6]第2款規定:「指定、終止或變更醫療委任代理人」應做註記更新,故就法條整體解釋,建議將委任契約書面連同預立醫療決定書面一併註記較為保險。
現代醫療治癒了許多疾病,延長了人們的壽命,但相對的也模糊了死亡與生存的界線,衍生許多無效醫療;有時「救人第一」的理念也使得臨終者承受極大痛苦,無法自主決定想尊嚴死亡的心願,而醫療委任代理人就是一種確保自己的意願清楚傳達的重要角色,也可以避免在世親人為了醫療決定而爭吵。
註腳
紀岳良(2019),《有錢有閒才有生命自主權?紀岳良:病主法上路卻門檻重重,可能侵害追求尊嚴死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