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決定善終嗎(中)--病人自主權利法重心機制: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預立醫療決定

刊登:2019-05-04・最後更新:2022-12-29
本文

前篇[1]多次提到「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以及「預立醫療決定」,病人自主權利法關於善終,就以這兩個程序為重心。

一、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指的是意願人與醫療服務提供者、親屬或其他相關人的溝通過程,溝通內容包括:當病人處於特定的臨床條件、意識昏迷或是沒有辦法清楚表達自己意願的時候,(一)應該怎麼對病人提供適當照護方式,(二)病人有權利接受或拒絕:要不要接受各種維持生命治療延長病人生命的必要醫療措施,還有要不要接受透過導管或其他侵入性措施來餵養食物與水分的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2]

也就是說,諮商團隊有義務向意願人與參與人說明以下事項[3]

(一)意願人依病人自主權利法有知情、選擇與決定的權利。

(二)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療或是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應該符合的特定五種臨床情況。

(三)預立醫療決定書的表格格式(請見網頁下方附件PDF[4])以及完成的法定程序。

(四)之後如果要變更或撤回預立醫療決定書的程序。

(五)醫療委任代理人的權限是什麼,以及終止委任與當然解任的規定。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在衛生福利部指定的醫院舉行,醫院有專責單位去處理,整個諮商過程會作成紀錄,經過意願人及參與諮商的人簽名,與病歷一起保存[5]

二、預立醫療決定

經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後,意願人才可以為預立醫療決定。衛生福利部依據病人自主權利法的授權,訂定出預立醫療決定書。在諮商的過程中,意願人如果對預立醫療決定書裡的選項描述有問題,都可以詢問在場的醫療人員。預立醫療決定書經過意願人本人,還有公證人或兩位見證人簽名,再經過醫療機構核章,就可以完成了,並未要求親屬簽名。

完成後,預立醫療決定書會掃描存入衛生福利部系統中,並註記在健保卡上[6],一般來說,拿健保卡去不同的醫院,都應該可以看到這份預立醫療決定書。預立醫療決定書的內容,意願人可以隨時以書面的方式,撤回或變更[7],讓自己的決定保持在當下最真實的狀態。

 

本文作者為法律百科資深編輯,本系列作品曾先刊登於倡議家《我可以決定善終嗎?病人自主權利法說分明(上)》、《我可以決定善終嗎?病人自主權利法說分明(下)》,經調整部分文字與補上法令依據後,刊登於法律百科。

註腳

  1.   前篇(上)已介紹關於善終,病人自主權利法出現的人物,接著於本篇(中)說明病人自主權利法裡諮商與預立醫療決定這兩個最重要的程序,最後於(下)提出病人自主權利法一些留待實踐發展的問題。
  2.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3條第6款:「本法名詞定義如下:……六、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指病人與醫療服務提供者、親屬或其他相關人士所進行之溝通過程,商討當病人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對病人應提供之適當照護方式以及病人得接受或拒絕之維持生命治療與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3.   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諮商團隊應向意願人及參與者為下列之說明:
    一、意願人依本法擁有知情、選擇及決定權。
    二、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應符合之特定臨床條件。
    三、預立醫療決定書之格式及其法定程序。
    四、預立醫療決定書之變更及撤回程序。
    五、醫療委任代理人之權限及終止委任、當然解任之規定。」
  4.   資料來自衛生福利部預立醫療決定、安寧緩和及器官捐贈意願資訊系統(n.d.),《預立醫療決定書》;亦可參考法律百科範本區的「預立醫療決定書」。
  5.   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諮商機構應就諮商之過程作成紀錄,並經意願人及參與者簽名;其紀錄應併同病歷保存。」
  6.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2條第1項與第2項:「
    I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預立醫療決定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
    II 意願人之預立醫療決定,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註記前,應先由醫療機構以掃描電子檔存記於中央主管機關之資料庫。」
  7.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8條第1項:「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為預立醫療決定,並得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之。」
    同法13條第1款:「意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更新註記:一、撤回或變更預立醫療決定。」
    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第6條:「意願人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撤回或變更預立醫療決定者,應向醫療機構為之;醫療機構應以掃描電子檔存記於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中央主管機關之資料庫,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更新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
附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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