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篇[1]多次提到「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以及「預立醫療決定」,病人自主權利法關於善終,就以這兩個程序為重心。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指的是意願人與醫療服務提供者、親屬或其他相關人的溝通過程,溝通內容包括:當病人處於特定的臨床條件、意識昏迷或是沒有辦法清楚表達自己意願的時候,(一)應該怎麼對病人提供適當照護方式,(二)病人有權利接受或拒絕:要不要接受各種維持生命治療延長病人生命的必要醫療措施,還有要不要接受透過導管或其他侵入性措施來餵養食物與水分的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2]。
也就是說,諮商團隊有義務向意願人與參與人說明以下事項[3]:
(一)意願人依病人自主權利法有知情、選擇與決定的權利。
(二)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療或是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應該符合的特定五種臨床情況。
(三)預立醫療決定書的表格格式(請見網頁下方附件PDF[4])以及完成的法定程序。
(四)之後如果要變更或撤回預立醫療決定書的程序。
(五)醫療委任代理人的權限是什麼,以及終止委任與當然解任的規定。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在衛生福利部指定的醫院舉行,醫院有專責單位去處理,整個諮商過程會作成紀錄,經過意願人及參與諮商的人簽名,與病歷一起保存[5]。
經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後,意願人才可以為預立醫療決定。衛生福利部依據病人自主權利法的授權,訂定出預立醫療決定書。在諮商的過程中,意願人如果對預立醫療決定書裡的選項描述有問題,都可以詢問在場的醫療人員。預立醫療決定書經過意願人本人,還有公證人或兩位見證人簽名,再經過醫療機構核章,就可以完成了,並未要求親屬簽名。
完成後,預立醫療決定書會掃描存入衛生福利部系統中,並註記在健保卡上[6],一般來說,拿健保卡去不同的醫院,都應該可以看到這份預立醫療決定書。預立醫療決定書的內容,意願人可以隨時以書面的方式,撤回或變更[7],讓自己的決定保持在當下最真實的狀態。
本文作者為法律百科資深編輯,本系列作品曾先刊登於倡議家《我可以決定善終嗎?病人自主權利法說分明(上)》、《我可以決定善終嗎?病人自主權利法說分明(下)》,經調整部分文字與補上法令依據後,刊登於法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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