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兩篇[1]簡單說明了,想要善終分別需要留意病人自主權利法裡出現的人物與程序,接下來提出一些留待實踐的問題。
病人自己的意願前後不一致,例如預立醫療決定書表示接受維持生命治療,現場才又表示不接受的話,因為涉及「不」接受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目前規定是以原本的預立醫療決定書在健保卡的註記或是掃描電子檔的內容為準[2],除非病人完成撤回或變更的程序。
病人與其他關係人意見不一致的時候,必須依照病人的預立醫療決定書的內容處理[3];而當醫師或緩和醫療團隊與病人意見不一致的話,有義務對病人轉診並提供適當協助[4]。
不過實際上當意見不一致的時候,要讓圍繞在病人周圍的所有人意見一致,勢必需要經過一番意見討論交流過程,這階段仰賴的是每個人的溝通意願與能力,而比較不是法條文字可以介入的地方了。
法條裡有提到,當醫療機構或醫師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是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的時候,有義務提供緩和醫療以及其他適當處置[5]。對於意願人或病人來說,就算知道法條已經提到緩和醫療指「為減輕或免除病人之生理、心理及靈性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以增進其生活品質[6]」,其實還是不知道當自己生命走向終點的時候,實際會受到什麼樣「緩和醫療」的對待。
除了可以趁諮商時間主動詢問以外,其實也代表或許我們自己平常就該多留意生命教育知識,多與自己與家人對話,讓自己的選擇逐漸明確。
目前的預立醫療決定書,請見網頁下方附件PDF[7]。附件第2頁可以看到意願人面對如果成為永久植物人狀態時,對於維持生命治療與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分別可以在4個方框選項中擇一打勾。
此時,如果意願人除了對方框打勾以外,還在預立醫療決定出寫了其他文字,例如很清楚在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這裡載明「鼻胃管可以,但其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方式則不接受」,是否仍有效力?
由於這份預立醫療決定書是衛生福利部依據病人自主權利法授權所訂定[8],法律位階上應屬於法規命令,意願人應該怎麼配合這份預立醫療決定書,可否容許意願人個人的創意出現,會是比較不明確的地方。
此外,病人自主權利法第3條第3項提到意願人除了可以決定接受或拒絕(一)維持生命治療,以及(二)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以外,還可以決定(三)其他與醫療照護、善終等相關意願之決定[9],但由於衛生福利部公告的這份預立醫療決定書表格裡並沒有把「其他與醫療照護、善終等相關意願之決定」包括哪些內容列出來,是否就代表意願人還不能去決定「其他與醫療照護、善終等相關意願之決定」,有待衛生福利部再繼續處理。
另外更難的問題是,由於病人自主權利法的規範對象包括末期病人[10],而2000年開始生效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則是特別針對末期病人所制訂的法律[11],兩部法規範對象有所重疊。
當末期病人遇到同時可以適用病人自主權利法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情況,例如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的時候,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安排了一套就算未簽屬意願書仍可以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的機制[12],這個時候,這兩部法律的適用順序上,是後法優於前法還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是先適用屬於普通法卻同時屬於後法的病人自主權利法,還是適用屬於特別法卻同時屬於先法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有待衛生福利部函釋與與法院判決的累積。
本文作者為法律百科資深編輯,本系列作品曾先刊登於倡議家《我可以決定善終嗎?病人自主權利法說分明(上)》、《我可以決定善終嗎?病人自主權利法說分明(下)》,經調整部分文字與補上法令依據後,刊登於法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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