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今年33歲,剛送走他久病臥床的奶奶。A一面傷心,一面懊悔不應該同意醫生為奶奶插上鼻胃管,讓已經失能、失語的奶奶痛苦的臥床近兩年,同時也害怕將來的自己重蹈覆轍:「死不成,生不如死」。A想到2019年1月16日生效的病人自主權利法,或許可以讓自己將來避免無效醫療,好好的善終,但A不知道該怎麼做。
依據病人自主權利法第9[1]及14[2]條規定,人們依法定條件完成預立醫療決定的手續,就可以在特定如末期病人、植物人等臨床狀態下,避免急救或延命醫療而自然的邁向生命終點,尊嚴的死去,詳細規定如下說明:(見圖1)
案例中的A,必須協同二親等內之親屬,如爸媽、兒女或祖父母一同至配合衛福部辦理醫療照護諮商的醫療院所,聽取醫護人員說明預立醫療決定相關效果,讓A及其親屬瞭解在例如病危、不可逆的昏迷、植物人、極重度失智等狀況下,拒絕急救或延命醫療的後果,及決定相對應之醫療措施。
如果A有想要委任醫療代理人,這名代理人也必須一同在場接受諮商,最後要由醫療單位在A的醫療決定書面上蓋章認證,認證A已經清醒的理解相關事項;另依據衛福部在2019年1月間公開資訊,醫療諮商每小時最高可收取3500元之費用[3]。
A書立的醫療決定書,除了要具備前述條件外,也必須再
經由公證人公證,或者
找兩名完全行為能力人做見證,但此兩名見證人不得是「醫療委任代理人[4]」、「將來A臨終前的醫療照護團隊成員」以及「因A死亡而獲有利益之人[5]」(例如:受到A遺贈的人、接受A遺體器官捐贈的人、A的死亡保險受益人)。
A完成上述二個條件的醫療決定書面(預立醫療決定書),再以主管機關衛福部指定之方式,交予全民健康保險局註記在健保卡後[6],日後醫療院所即可藉由讀取A的健保卡而知悉A的醫療意願,確保A的善終意願。
案例A如果經過兩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照會兩次以上,確認有下列狀況,醫院應尊重A的醫療決定,而不應對A做如心臟電擊之急救手段,或插鼻胃管灌食等延命手段[7]:
末期病人(如肝癌末期,幾乎沒有治癒希望)。
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永久植物人狀態。
極重度失智。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8],例如囊狀纖維化症、脊髓性肌肉萎縮症等。
依照病人自主權利法第4條第2項[9]之規定,A的醫療決定應該予以執行,不因任何人之意見而排除,但如果
A的醫生按照他的意願,可能如信仰、價值觀等,或依醫療專業認為A應該繼續救治,A的醫生可以在告知A或他的關係人(如親屬、醫療委任代理人)後,拒絕執行A的醫療決定[10]。但醫療機構或醫師應該建議病人轉診,並提供協助[11]。
如果A的醫療委任代理人,在A接受醫療時竟然不到場聽取醫生告知病情、醫療風險,不能為A表達醫療意願甚至無法聯繫,依照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第7條[12],醫院不得執行A預立的醫療決定[13]。
透過病人自主權利法「預立醫療決定」的規定,我們在醫療場域中,有了法律保證的「善終」的地位,盡可能的可以確保自己對於善終的追求,而減少承受無效醫療痛苦的機率;
此外,現代醫療模糊了生死界線,透過藥物與儀器讓自然該往生的病人維持住生命跡象,也可以終止懷孕;則當人們在無治癒希望,卻忍受極端痛苦時(雖然我國已經有安寧緩和醫療,但安寧緩和醫療無法緩解所有痛苦,也無法回復尊嚴),進一步擴大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範圍,讓人們得以選擇實行消極或積極的安樂死,邁向尊嚴、安穩的死亡,也應該是一種善終的選項。
註腳
紀岳良(2019),《有錢有閒才有生命自主權?紀岳良:病主法上路卻門檻重重,可能侵害追求尊嚴死的自由》。
紀岳良(2016),《安寧醫療,也許只是讓人錯認從此無須安樂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