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間糕點類大廠生產了一批鳳梨酥,外包裝上「有效日期」、西元年月日。廠長A指示員工,將即將到期的商品,以酒精塗抹,消除原本的日期,打上效期較長的日期,並以英文「EXP」取代有效日期,再重新上架銷售,讓消費者誤信為全新製成糕餅[1]。
註腳
食品業者依據產品所使用的原料、製造過程、運輸、儲存及販售環境等因素影響研析產品劣化曲線,藉以推定產品之有效期限,用以確保食品在期限內是安全可食用的,且外觀、味道、質地、風味均維持並符合營養標示。當產品逾有效期限即有可能影響食品安全,是食品逾有效期限不得販售、輸入、輸出,也不可以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1]。
如果食品業者違反上述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命令食品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該產品[2],並可以處罰業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如果情節重大也可以命令業者歇業、停業、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3],所以市面上經常可見相關食品業者降價銷售有效期間將至之產品(也就是「即期品」),減少庫存,藉此避免食品逾有效期間後不得銷售的困擾。
載有產品有效期間之標籤,對相關消費者為產品說明之意思表示,屬法律有關事項的「私文書」,對有效期限之竄改,即屬「製作不實之私文書」,已涉及刑法的偽造私文書罪[4]。
至於業者竄改有效期限,以不實標示欺騙消費者產品品質無虞,使購買者誤信該產品未逾有效期限內,安全無虞可供食用而加以購買,另有可能涉及產品虛偽標示[5]及詐欺[6]等罪嫌。
本案例的廠長A指示員工消除產品原本的日期,打上效期較長的日期,再重新上架銷售,讓消費者誤信為產品為全新製成,已違反不得銷售逾有效期限產品的規定,另涉有偽造文書、詐欺及對商品虛偽標示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