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長者可能出現拒絕進食的情形。尤其是長照機構的入住者,或是失智症的患者,可能因為機構環境適應不良或是心理上難以知悉的因素,而拒絕進食,導致營養不良、身體機能退化,危及健康甚至死亡。在這樣的情形,家屬、長期照護機構兩方應如何處理、應對?(見圖1)
拒絕進食的問題在失智年長者身上尤其嚴重,且我們很難與失智年長者溝通,無法了解為何不願進食。但是家屬、機構仍應有耐心、毅力去評估年長者拒絕進食的原因,如此才能從需求改善問題,提升照護品質。
拒絕進食的原因可大略從生理、心理、環境因素、照護技巧等方面來探討。
像是吞嚥能力或味覺的退化,或是牙齒無力咀嚼,在末期失智症患者則可能是腦部受損退化。亦即身體不舒服導致拒絕進食,都有待照護者或協同醫師觀察診斷。
例如憂鬱問題,年長者失去繼續存活的意志,企圖用拒絕進食的方式結束生命等。
則可能是年長者不滿意照護環境,嫌棄食物難吃,或是餐具不易使用,環境氣味不佳等。
包含食物太硬或太大塊,照護者過度催促,餵食方式不適當等,可藉由提升照護技巧來改善。
機構可邀請護理、社工、營養師、職能治療師等專業者,與家屬共同召開「跨專業之個別化服務會議」,使家屬理解問題所在,提升對機構的信任,並溝通可能解決的方式。請家屬多多陪伴年長者,在年長者身邊實際了解拒絕進食的情形,能避免兩方產生糾紛。最終會同專業醫師評估年長者的健康狀態,與家屬溝通、決定是否要強迫灌食、插鼻胃管。
在尊重病患/年長者意願,不進行強迫灌食,與為維繫其生命而強迫餵食之間,是兩難的倫理選擇。西方社會傾向認為患者自主是重要的價值,然我國並非以患者意願為最高指導原則。因此原則上在失智症患者拒絕進食,陷入危險時,得強迫灌食。
我國於2019年1月6日正式施行「病人自主權利法」,其中第14條[1]第1項有明文,如有「預立醫療決定」者,醫療機構或醫師得在病人符合一定臨床條件的情況下,依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的全部或一部。新法施行後,有助於依據患者預立醫療決定下之意願,避免強迫灌食等救治(詳參病人自主權利法相關文章)。
在沒有上述預立醫療決定的情況下,在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3條[2]中,要求機構負起積極處理年長者急、重傷病或其他緊急意外事務的義務。亦即,當入住者有急、重傷病等情形時,機構有緊急救護的義務,若年長者因拒絕飲食而陷入昏迷,機構有強迫灌食的義務。若未進行必要的灌食或救治,除有民事責任外,還可能觸犯刑法第294條第1項義務遺棄罪[3]。
在失智症患者/年長者已受監護宣告的情形,則因為法律已限制其行為能力,因此機構就不能放棄強迫灌食義務,也不能根據其「監護人」之意願為放棄治療,仍然必須依法適當救護或送醫治療。
無論依據年長者本人的意願,或是家屬(監護人)的同意,都不免除機構強迫灌食的義務,機構原則上無論如何都必須對拒絕進食引發生命危險的患者/年長者,進行必要的救治、強迫灌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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