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機構的受照護者拒絕進食,家屬與機構兩方應如何處理?可以尊重受照護者意願,不強迫灌食嗎?

刊登:2018-10-24・最後更新:2022-11-15
本文

年長者可能出現拒絕進食的情形。尤其是長照機構的入住者,或是失智症的患者,可能因為機構環境適應不良或是心理上難以知悉的因素,而拒絕進食,導致營養不良、身體機能退化,危及健康甚至死亡。在這樣的情形,家屬、長期照護機構兩方應如何處理、應對?(見圖1)

圖1 在長照機構裡受照護的人,如果拒絕吃東西,該怎麼辦?||資料來源:潘佳苡 / 繪圖:Yen
圖1 在長照機構裡受照護的人,如果拒絕吃東西,該怎麼辦?
d資料來源:潘佳苡 / 繪圖:Yen

一、家屬與機構應充分溝通

(一)理解失智年長者拒絕進食的原因

拒絕進食的問題在失智年長者身上尤其嚴重,且我們很難與失智年長者溝通,無法了解為何不願進食。但是家屬、機構仍應有耐心、毅力去評估年長者拒絕進食的原因,如此才能從需求改善問題,提升照護品質。

拒絕進食的原因可大略從生理、心理、環境因素、照護技巧等方面來探討。

1. 生理

像是吞嚥能力或味覺的退化,或是牙齒無力咀嚼,在末期失智症患者則可能是腦部受損退化。亦即身體不舒服導致拒絕進食,都有待照護者或協同醫師觀察診斷。

2. 心理

例如憂鬱問題,年長者失去繼續存活的意志,企圖用拒絕進食的方式結束生命等。

3. 環境因素

則可能是年長者不滿意照護環境,嫌棄食物難吃,或是餐具不易使用,環境氣味不佳等。

4. 照護技巧

包含食物太硬或太大塊,照護者過度催促,餵食方式不適當等,可藉由提升照護技巧來改善。

(二)聯合護理、社工、營養師、職能治療師的專業協助

機構可邀請護理、社工、營養師、職能治療師等專業者,與家屬共同召開「跨專業之個別化服務會議」,使家屬理解問題所在,提升對機構的信任,並溝通可能解決的方式。請家屬多多陪伴年長者,在年長者身邊實際了解拒絕進食的情形,能避免兩方產生糾紛。最終會同專業醫師評估年長者的健康狀態,與家屬溝通、決定是否要強迫灌食、插鼻胃管。

二、能否尊重患者/年長者意願,不強迫灌食?

在尊重病患/年長者意願,不進行強迫灌食,與為維繫其生命而強迫餵食之間,是兩難的倫理選擇。西方社會傾向認為患者自主是重要的價值,然我國並非以患者意願為最高指導原則。因此原則上在失智症患者拒絕進食,陷入危險時,得強迫灌食。

我國於2019年1月6日正式施行「病人自主權利法」,其中第14條[1]第1項有明文,如有「預立醫療決定」者,醫療機構或醫師得在病人符合一定臨床條件的情況下,依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的全部或一部。新法施行後,有助於依據患者預立醫療決定下之意願,避免強迫灌食等救治(詳參病人自主權利法相關文章)。

在沒有上述預立醫療決定的情況下,在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3條[2]中,要求機構負起積極處理年長者急、重傷病或其他緊急意外事務的義務。亦即,當入住者有急、重傷病等情形時,機構有緊急救護的義務,若年長者因拒絕飲食而陷入昏迷,機構有強迫灌食的義務。若未進行必要的灌食或救治,除有民事責任外,還可能觸犯刑法第294條第1項義務遺棄罪[3]

在失智症患者/年長者已受監護宣告的情形,則因為法律已限制其行為能力,因此機構就不能放棄強迫灌食義務,也不能根據其「監護人」之意願為放棄治療,仍然必須依法適當救護或送醫治療。

三、結論

無論依據年長者本人的意願,或是家屬(監護人)的同意,都不免除機構強迫灌食的義務,機構原則上無論如何都必須對拒絕進食引發生命危險的患者/年長者,進行必要的救治、強迫灌食。

註腳

  1.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
    I 病人符合下列臨床條件之一,且有預立醫療決定者,醫療機構或醫師得依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
    一、末期病人。
    二、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三、永久植物人狀態。
    四、極重度失智。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II 前項各款應由二位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二次照會確認。
    III 醫療機構或醫師依其專業或意願,無法執行病人預立醫療決定時,得不施行之。
    IV 前項情形,醫療機構或醫師應告知病人或關係人。
    V 醫療機構或醫師依本條規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不負刑事與行政責任;因此所生之損害,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且違反病人預立醫療決定者外,不負賠償責任。」
  2.   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3條規定:「
    I 甲方應訂定急、重傷病或其他緊急意外事故處理流程,於雙方簽訂本契約時交付乙方收執。
    II 丙方(受照顧者)發生前項傷病事故時,甲方負有依前項處理流程之作為義務。
    III 甲方違反前項義務致丙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乙方亦得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甲方請求損害賠償。
    IV 緊急意外事故處理流程之內容詳如附件三。」
  3.   刑法第294條第1項:「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person
網站採用CC授權,內容歡迎轉載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