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回到日本玩的時候買了一些眼藥水和防蚊貼片,因為用不習慣,放著又覺得浪費,所以刊登在網拍上,想多少補貼一點旅費,但是都還沒有賣出去就被網拍平台通知下架,後來又收到衛生局掛號信說要罰錢,我是用原價刊登、沒有賺錢,而且也還沒有賣出去,怎麼這麼嚴重?
藥品的種類非常廣泛,除了藥事法第6條[1]所規定供人體使用者以外,另外還有環境用藥管理法第5條第1項所規定供環境衛生、防治污染等使用的環境用藥[2]。
除非是要自行使用,否則只要人體用藥或環境用藥是沒有依據藥事法第39條第1項,或環境用藥管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核發輸入許可證就自行攜帶入境的藥品[3],屬於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認定的「禁藥」[4]或環境用藥管理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認定的「偽造環境用藥」[5]。
因為輸入禁藥涉及人體使用的安全性,罰則並不輕。
故意或過失輸入禁藥者,可分別處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最高新臺幣1億元罰金,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故意輸入禁藥導致有人死亡或重傷,最高可處無期徒刑且併科新臺幣2億元的罰金[6]。
另外,如果輸入的是偽造環境用藥,則是最高可處10年有期徒刑且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7]。
如果要進一步對外販賣人體用藥,必須先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領得藥商執照[8]。然而不論是否具備藥商資格,只要明知是禁藥卻仍販賣,或出於「要販賣的意圖」而陳列,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可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因此致人於死或重傷,刑責更可高達7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就算是過失犯或販賣未遂,也要負擔對應的刑責[9]。
另外,在環境用藥部分,則必須向各縣市主管機關領得許可販售執照後才能營業[10],如果明知屬於偽造環境用藥卻仍進行販賣,或出於「要販賣的意圖」而陳列,罰則會以「是否造成他人死亡或重傷」判斷,最輕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最重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11]。
如果販售或輸入者為公司行號,另外可針對負責人、受雇人科以罰金[12],負責人本身也會受有行政罰鍰[13]。
如果是要透過網路或網拍進行銷售的話,規範則是更加嚴格。
在一般人體用藥品部分,必須是依藥事法登記的藥商、藥局,或是依法規定可以兼營零售乙類成藥的百貨店、雜貨店及餐旅服務商,且販售項目僅限於乙類成藥[14],否則就會觸犯前面所提到的藥事法第83條,最重可以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時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的刑責。
但仔細觀察,藥事法本身對於藥品的網路販售行為其實並沒有直接限制,是行政機關因為對於此議題採嚴格禁止的態度,所以透過行政函釋與藥事法第83條作為處罰依據。雖然近年來透過藥品分級等方式逐步開放,不過有法院認為這些行政函釋內容涉及職業自由的限制卻沒有法律授權,而不加以採納,因此後續就這部分應該還存有修法空間。
在環境用藥部分,其主管機關行政院環保署認定,一般環境用藥批發、零售業,因業務需要而在網路刊登已經取得許可證的一般環境用藥,如果刊登內容為商品品名、產品圖案、價格、廠商資料(如一般商品價目表或折扣商品傳單內容),而不涉及產品效能、使用方式、製法或安全性時,可以不視為環境用藥廣告[15],但如果在網拍刊登販售訊息會涉及到效能與使用方式等,就會被認定是環境用藥的廣告行為,所以也必須具備環境用藥販售許可證才能在網路販賣環境用藥[16],否則將會面臨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不等的罰鍰[17]。
因為廉價航空興起、出國越來越容易,但如果從國外帶回眼藥水、OK繃、酸痛藥膏、去疤凝膠、防蚊液、防蚊掛片等藥品,務必切記只要沒有相關許可就不能上網販賣或刊登,以免因小失大。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