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護機構中的受照護者如果不希望外人知悉自己住在哪個機構、不希望照片被公開等(常有的例子是,年長者不希望過世配偶與前配偶所生子女前來爭討遺產),機構應如何保護其隱私?於日常生活及服務上應如何注意使用、處理受照護者之相關資料?
我國本來就有保護個人的隱私、個人資料的一般性規定,適用到每個國民,因此入住長照機構的受照護者自然也受到保護。以下簡述這類規定:
我國法律對「隱私」沒有直接明確的定義,依照司法院大法官第603號解釋文[1]的意旨,大法官認為憲法[2]雖然沒有明文列出「隱私權」,但是基於憲法保障人性尊嚴及個人主體性的維護,及人格發展的完整,且要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不會受到他人侵擾,對自己之個人資料能夠自主控制,「隱私權」是不可或缺的基本權利,受到憲法第22條[3]的保障。因此隱私權保障有憲法的位階,也就是用國家法律當中最高位階的憲法來保障隱私權,如果立法者制定的法律侵犯隱私權,就可能違憲。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當中對「個人資料」的定義(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5]第1款),包含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等等,所有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都是個人資料。因此,長照機構入住者的姓名、身分證字號、病歷、醫療、聯絡方式等等,都會受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範,如果要蒐集、處理及利用這些個人資料,都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詳細請參考《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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