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長照機構的長者如果需就醫診察或治療時,緊急一時聯絡不上緊急聯絡人,或是家屬卻認為沒有就醫的必要,或不願配合將長者送醫,與機構人員意見相左,此時應如何解決?(見圖1)
家屬與長照機構的契約內容,一般參考「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範本[1]」所簽訂,依照範本第11條規定的「生活服務[2]」,機構本來就有照顧入住者身體健康的義務,縱使機構不是依據行政院「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範本[1]」來約定,一般而言,照顧入住者身體健康均是長照契約的重要目的。因此在機構判斷入住長者有至醫院進行診察的必要時,應徵詢家屬意見之後,將長者送醫。如果是緊急情況,則應與契約約定的緊急聯絡人[3]聯絡。
依照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3條規定機構應訂定「急、重傷病或其他緊急意外事故處理流程」,於雙方簽訂契約時交付入住者家屬,依照此契約範本的附件,機構可以和家屬事先約定如果無法聯絡到緊急聯絡人的時候,機構可以進行哪些處置[4]。
雖然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範本並沒有規定當家屬拒絕將年長者送醫時,機構仍有送醫的義務,但是從前述契約範本第11條,機構有照顧入住者身體的義務[5],因此機構仍應自行將年長者送醫,否則若因為延誤就醫造成疾病惡化,機構可能因此負有民刑事之法律責任。
如果是機構聯絡不上緊急聯絡人,而直接將年長者送醫的情形,屬於契約約定的「急、重傷病或其他緊急意外事故處理流程」,則費用自然應該由家屬依契約來給付。
如果家屬拒絕就醫,機構基於專業判斷與避免法律風險而仍將年長者送醫的情形,可能就不在原本契約約定的處理流程範圍內。不過,若送醫有助於入住長者的身體健康,機構仍得依民法「不當得利[6]」的規定,向家屬請求支出相關費用。另外,因送醫而直接受到醫療照顧的是入住長者本人,因此機構還可以依民法「無因管理[7]」的規定,向年長者本人請求相關費用。縱使入住長者本人有失智的情形,機構還是可以聲請法院選任監護人後,透過監護人為年長者法定代理人之方式,向年長者本人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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