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民眾向媒體爆料指出,他在生病後為了補充營養,飲用K產品長達3、4年,不料上週卻喝到一罐變質飲品,不僅出現結塊,還飄出臭酸味,整罐倒出來已經變質,有效期限為隔年1月6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隨即展開調查。製造K產品的A公司發布聲明,指K產品等6件鐵罐產品出現變質問題,若民眾手中有凝結的罐裝產品,開放退換貨。
經食藥署清查,發現這6款產品截至當年度8月共收到629件客訴,且A公司無法證明產品安全無虞,因此公告即日起全臺預防性下架K產品等6款產品,並針對6款產品進行抽驗。食藥署強調,6款有變質疑慮的產品必須在48小時內下架完畢,屆時若發現產品未確實下架,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罰,或由地方政府依其自治條例開罰[1]。
註腳
為了降低對食品安全的疑慮,維護國民的健康,在疑似發生重大或突發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或接獲訊息可能有非食品物質混入食品的情況下,主管機關依現有資訊研判有傷害民眾健康的可能性時,縱使尚未有明確、充分的科學證據[1],在等待查驗結果以完成事證蒐集程序前,可以預警性的要求可疑產品先行下架,從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條第5項及第5條[2]賦予中央主管機關採取管理措施、發布預警或採行必要管制措施的權力。
除了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條第5項賦予中央主管機關對於重大或突發性食安事件的產品預防性下架的權力;在同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3]也明確揭示,如果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變質或腐敗的情形,不可以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而依同法第41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4]規定,如果違反第15條第1項,主管機關可以命食品業者暫停作業、停止生產並封存產品。也就是說,當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變質或腐敗的疑慮時,主管機關為了維護食品安全,避免危害的擴張,可以要求食品業者暫停生產、停止販賣,並將產品封存。
案例中的K產品不僅出現結塊,還飄出臭酸味顯然已變質,且業者A公司無法證明K產品安全無虞。為了維護民眾的健康安全,中央主管機關可以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條第5項第2款,要求預防性下架K產品。另外,K產品結塊與發出臭酸味也構成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所說的「變質或腐敗」,為降低對食品安全的疑慮,保障人民健康權等公共利益,主管機關可以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規定,要求食品業者停止生產、暫停販售並封存K產品。因此,政府對於變質食品預防性下架、封存等措施,是為了保障國民健康,也是於法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