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歷是一部病人的疾病歷史,它記載著病人所有病程與治療經過,其內容是由醫療機構中照護病人的醫事人員所共同完成。在臨床方面,病歷對於求診病人以及醫事人員都十分重要;在功能方面,病歷在醫學上以及法律上也各自有不可取代的地位。以下簡要說明病歷的相關法律概念。
依我國醫師法第12條規定,病歷是指醫師執行業務時所製作的紀錄文書(狹義的病歷)[1];而依醫療法第67條規定,病歷是指醫師及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的紀錄(廣義的病歷)[2]。由醫療法的規定可知,任何醫事人員在從事醫療業務時,所記載的文書紀錄,均屬病歷的一種。在司法實務上,則認為病歷是業務上文書,是屬刑法第2編第15章偽造文書印文罪所規範的客體[3]。
內容上,病歷紀錄通常分為兩大類[4]:
主要記錄著病人的醫療狀況以及醫療機構提供的照護服務,像是身體檢查、臨床觀察以及診斷與治療處置等報告。
包括病人背景資料、各種同意書以及授權書。
病歷是由各類專業的醫事人員,分別從不同診療層面於不同時段共同書寫完成的紀錄,而醫事人員為了病人的照護治療,會隨時查閱病歷來得知病人相關資訊,使病人的照護得有憑據並能持續,因此病歷是醫事人員診療溝通的工具,也是病人照護治療的指引[5]。
由於病歷記錄著詳細臨床資料,不但可以提供醫事人員豐富的臨床研究、醫學報告以及各項學術研討會的材料,也可以作為教學研究使用。此外,病歷中的臨床資訊,經統計分析後,還可作為政府制定醫療政策的重要參考資料[6]。
我國現行法律,有規範基本的病歷記錄標準,以及修改增刪時的法定格式,例如刪改時必須畫線刪除,不可以用修正帶或修正液等塗燬[7];同時也有規定醫療機構保存病歷的最短期限是7年[8],並且要求醫療機構有提供病人病歷複本與中文病歷摘要的義務[9]。當醫療機構或醫事人員違反前述任一規定時,都會受到衛生主管機關的行政罰鍰[10]。
病歷在訴訟上最重要的功能是作為證據之用,就證明病人身體的狀態和所接受的醫療處置上,病歷具有不可取代的地位[11]。但當醫療事故發生,相關病歷卻沒有確實記載、妥善保存時,要如何還原醫療過程中曾發生哪些事、醫方是否應負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責任,或過失傷害等刑事責任?法院會有以下的方式來因應:
在民事訴訟上,當發生病歷就重要事項「完全未記載」或「雖有記載但不完全」,或是未依規定保存而提早「病歷銷毀」時,法院會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12]來減輕病方的舉證責任。實際的效果上,可能發生推定病方主張的的事實為真[13] ;甚至是舉證責任轉換,改由醫方就醫療處置沒有疏失,或處置行為與結果發生之間的因果關係不存在等,負舉證責任[14]。
在刑事訴訟上,由於刑事訴訟涉及刑罰權之發動,當醫療行為導致病方死傷,法院要判斷醫方有無違反醫療上必要的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裁量而須負刑事責任時,會參酌各項證據資料綜合判斷。病歷如果沒有確實記載,法院不會因此就對醫方直接做不利的認定,因為病歷沒有確實記載,僅能證明醫方沒有履行病歷記載的義務,並不等同醫療行為處置上有疏失。醫方是不是應該負擔醫療糾紛中過失傷害等刑事責任,應由檢察官善盡舉證責任,法院會參酌所有的人證、文書等證據資料綜合判斷[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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