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65歲婦人A,身患末期癌症,住入某醫院安寧病房,在兩位兒子的見證下,預立拒絕心肺復甦術(Do not resuscitate , DNR)意願書,希望醫療團隊在臨終時不要再施予心肺復甦術(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 CPR),讓她可以自然離世[1]。請問婦人A病危時,是否可以拒絕醫療團隊的急救?
註腳
由於醫學科技的進步,我們生命得以延長,但醫療技術終究有其極限,生命延長與生活品質難以同時兼具。每個人對自己生命終點的安排有所不同,但因為我國法令的規定[1]以及醫師對於末期病人有急救到底的醫療慣例[2],使得病人過去在醫院裡,並沒有拒絕急救或終止維生醫療[3]的權利。
為了讓末期病人在醫院亦能選擇善終[4],臺灣於2000年制定了「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賦予末期病人[5]拒絕急救或終止維生醫療的權利,同時也賦予醫師可以在尊重末期病人的意願下,合法不施予積極性治療或急救,而提供減輕或免除痛苦的緩解性、支持性醫療照護措施[6]。
關於末期病人要如何表達他拒絕醫療的意願,除了本人可以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意願書」以外[7],他也可以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在自己意識昏迷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拒絕醫療的意願書[8];或是在未預立意願書的情形下陷入昏迷、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能由病人的最近親屬以同意書代替[9](圖1)。如果親屬間意見不一致,會依照法律規定的順序來決定[10];但當代理人和病人最近親屬、或相同順序最近親屬間(例如成年的子女之間)發生意見不一致時,由於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該如何處理,但因為拒絕醫療的決定涉及病人生命,醫療團隊會待雙方意見一致後,才會不施行急救或終止維生醫療[11]。
在前面的案例,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定,如果婦人A的兩位兒子都具有完全行為能力[12],A可以在二人在場見證下,預立拒絕心肺復甦術意願書。當有二位醫師診斷婦人A確為末期病人[13],而在A病危時,醫療團隊就必須尊重她的意願,不施行心肺復甦術,讓婦人A安祥離世。
醫學科技的進步帶給人們希望,提供人們更多選擇,同時也帶來了新的倫理難題。醫療技術雖然延長了我們的壽命,卻也可能剝奪了平和死亡的權利。面對著多數末期病人令人不忍卒睹的生活品質,引發了當代醫療究竟是延長生命或是延長死亡的反思。我們是否能在當代醫療能干預且延緩死亡的技術能力下選擇死亡,這觸及了個人自主權和生命權相衝突時孰優孰劣的倫理難題[14]。
因為生命權是一切權利的根本,失去生命,個人其他權利將無由行使,因此生命權至上;但也有認為生命的意義在於能夠依其個人的信仰、理念與價值來行使諸多權利,因此當自認生命已無尊嚴時,可以行使自主權來放棄治療。基於尊重身體自主以及考量醫療有其極限,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因此誕生[15],以尊重末期病人的醫療意願和保障權益[16]。面對死亡,對任何人來說,都不是一門簡單的功課。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鼓勵每個人預先做好醫療計畫,才不會在面對死神時措手不及[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