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一家人住在臺北市文山區巷子裡的4層樓公寓第3層。最近他家以及鄰近區域被臺北市政府劃定為更新地區,不停有建商找上門來詢問是否有意願改建舊房子。A心裡盤算著自己的房子土地持分占1/4,如果未來改建成大樓,土地持分勢必被稀釋;而且現在的房子建坪公設比還不到2%,聽說新大樓的公設比最少從30%起跳。不過,每一家建商都強調新大樓既美觀又安全,房價也將隨之增值,這讓A一家人對未來的家園充滿憧憬,開始思索是不是也要來參與都市更新。
都市更新是讓老房子透過重建(拆除原有建物,重新建築)、整建(改建或充實設備,例如加裝電梯)、維護(加強管理以保持良好狀態,例如老屋拉皮),或兼採兩種以上方式而翻新的計畫[1],可以讓房屋符合現代化的社會需求,改善市民的居住環境與景觀,使市容更美麗,提升都市整體的生活品質與機能[2]。
都市更新重建後的房地所有權分配,可以區分為協議合建及權利變換2種方式[3]。
是由地主與建商合作,由地主出地、建商出錢,雙方簽訂合建契約,並依照談妥的價值比率,依一般建築管理程序辦理,不用擬定任何計畫送審,政府不會過問房地產權如何分配。
則是指地主、屋主、出資人、實施者[4]或其他權利變換關係人,按各自更新前的權利價值比率及提供資金額度,分配更新後土地、建物或權利金[5]。至於更新前價值的認定,是由實施者與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指定專業估價者辦理[6]。
換句話說,就是透過估價的方式,將地主出的地及建商出的錢換算成權利價值,計算各自所占的比率,並將更新完成的總價值,扣掉「共同負擔」後,地主再依更新前的價值比率去分配[7]。
另外,權利變換房地產權如何分配,必須由實施者擬具權利變換計畫,送交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通過審議後才能辦理[8]。
關於協議合建和權利變換的優缺點比較,請見表1。
共同負擔是辦理都市更新所需的成本花費,包括委託建築師費用、拆除建物及興建建物所需施工費用、委託代書辦理產權登記費用、貸款利息、稅捐及管理費用種種費用的總和。這類的費用會先由建商支付,於都市更新完成後再從各地主分配領回的價值中扣除[9]。所以共同負擔越多,表示地主領回去的價值就愈少。但建商必須依照各縣市政府的規定提列共同負擔,並非無限上綱[10]。
除上述協議合建及權利變換的優缺點考量外,地主可以從自有資金及同意門檻二方面來進行評估考量。
在自有資金方面,如果地主不想支出興建費用,那麼循權利變換的途徑,由建商出資,並且可藉由爭取到較高的容積獎勵,分配給建商坪數,抵銷共同負擔費用。如果地主願意花較多的錢改建房子,則可以選擇與建商合建,並且負擔部分成本,未來分回來的坪數比較大。
在同意門檻方面,權利變換不用100%的地主同意,只要符合都市更新條例所要求的門檻,同意人數門檻從1/2到4/5不等[11];但是協議合建原則上必須100%的地主同意才能啟動[12]。
綜上所述,不少老舊房屋的地主想透過參加都市更新,來改善居家環境或獲取改建利益,究竟哪一種都市更新後房地分配方式對地主較為有利,仍須視地主自身的狀況及需求而定,無法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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