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及內政部公告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房東不得禁止房客遷入戶籍[1],但萬一租約到期或提前終止,房客人搬走了,卻遲遲不遷出戶籍,除了房客的私人信件一直寄來,甚至想申請恢復自用住宅的優惠稅率,還要另外提出房客沒有承租的證明,讓房東不堪其擾,該怎麼辦呢?
其實,房東可以自力救濟,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將房客戶籍「逕遷戶所」(也就是把房客的戶籍遷到戶政事務所),解決這個棘手問題。附帶提醒,本文討論的是房客將房屋用於「居住」的情形,若是做生意、營業用,請見李琬鈴(2023),《租賃關係消滅,房客不遷出營業登記,該怎麼辦?》。
房客遷入戶籍時,可以用「共同生活戶」或「單獨生活戶」將戶籍遷入租屋處[2]。所謂共同生活戶,是指房客以「寄居人」的身分與房屋所有權人共同一戶;單獨生活戶,則是指房客單獨為一戶,獨立生活。
而依戶籍法規定,設籍人必須「全戶遷出戶籍地」,房屋所有權人才能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將「全戶戶籍遷至戶政事務所[3]」。也就是逕遷戶所必須以「全戶」為對象,不能僅將戶內部分人口遷出戶籍。假設房客與房東是共同生活戶,當房客遷離時,戶內其餘人口(房東、房東的家屬)仍在戶籍地,不符合「全戶遷離戶籍地」的要件,也就無法將房客戶籍逕遷戶所。
所以要先提醒房東,雖然法律規定不能禁止房客遷入戶籍,但訂立租約時可要求房客以「單獨生活戶」遷入戶籍,這樣當房客搬離時,就等於全戶皆已遷離,房東就可以自力救濟,申請將房客全戶戶籍逕遷戶所。
房東應提出下列文件[4],向房屋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申請:
1. 房屋所有權狀,證明自己是房屋所有權人;以及
2. 房客已無居住事實的證明文件:例如定有租期的租賃契約書、雙方簽定的租約終止同意書,或房東催告房客盡快遷出戶籍的書面證據(例如LINE對話或電話簡訊、存證信函等)。
除了臨櫃申請外,房東也可以至內政部戶政司網站線上申辦逕遷戶所。
戶政事務所收到申請後,會就「房客於戶籍地已無居住事實」,以及「房客可能的現居地址」兩方面進行查證[5],查證後可能會有兩種結果:
此時戶政事務所會發函通知、限期催告房客本人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將戶籍遷出至現居地址,若房客逾期不辦理,戶政事務所就會依職權,直接將房客的戶籍遷至現居地址。
此時戶政事務所會先將房客戶籍直接遷到戶政事務所,並通報警察機關[7]。
這裡須注意,逕遷戶所的處理時間,自房東申請日起算至戶政事務所依職權將房客戶籍逕遷戶所,可能至少要等3個月又30天。
為什麼要這麼久呢?因為法令規定遷出戶籍地址3個月以上,才需要辦理遷出登記,且辦理期限是事件發生或確定後的30天內[8]。等到期限屆滿,確認房客都沒有來辦理,戶政事務所才可將房客的戶籍遷出[9]。
除非房東有辦法提出確切證據證明房客遷出日期,才會從房客遷出日起算;但如果房東無法證明,戶政事務所將會以房東申請逕遷戶所的申請日起算,經過3個月又30天後,才將房客戶籍逕遷戶所。
另一方面,搬離租屋處卻不主動將戶籍遷出的房客,如果最後被戶政事務所依職權逕遷戶所,戶政事務所得處以新臺幣300元至900元罰鍰[10]。有朝一日,房客現身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政相關事務時(例如結婚登記、出生登記、申請育兒津貼),戶政事務所除要求房客將戶籍遷至現居地外,並得依戶籍法規定處以罰鍰。
註腳
李琬鈴(2022),《「公益出租人」有哪些稅賦優惠?如何申請?該注意什麼?》。
喬正一(2022),《如何保障租屋權益?——租約公證簡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