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臺灣地狹人稠,都市化高度集中於某些區域的緣故,不論是都更、舊建物拆除重建,或是新的建案,施工地點都可能緊鄰其他既有建物,而在施工地點和既有建物密接的情形下,進行開挖、打樁等所產生的強力振動,難免對於鄰近的現有房屋產生程度不一的影響,例如產生傾斜與裂縫,甚至附近道路路面坍塌,這種「工程鄰損」、「損壞(害)鄰房」的新聞報導時有所聞[1]。以下說明遇到工程鄰損,除了訴訟以外的解決途徑。
房屋在附近工地開始施工後產生裂縫、傾斜,受損房屋的所有權人自然可以提起民事訴訟進行求償。但訴訟程序相當冗長,且為了釐清房屋損害的責任歸屬,必須由專業機構進行鑑定,並支付鑑定費用;而想要預防建築工程的起造人脫產,也要支付法院要求的擔保金數額,這些都需要耗費許多金錢與心力。
由於中央法規並沒有授權內政部訂定相關的處理程序[2],基於「提供比訴訟更快解決工程鄰損紛爭的途徑」,以及「最高程度保障受損鄰房所有權人權益」的想法,目前臺灣的多數縣市政府是以地方自治條例授權的方式,制定鄰損事件處理辦法,以高雄市而言,是以「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所授權的「高雄市建築工程施工損壞鄰房事件爭議調處辦法」(下稱「調處辦法[3]」),作為處理依據,以下就以高雄市為例說明。
如果建築工程在施工當中,鄰近的房屋發生損壞,除非有以下3種情形,否則原則上都可以依這部調處辦法申請調處[4]:
一旦建築工程在進行當中,鄰房有發生受損情形,則主管機關,也就是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下稱「工務局[5]」)必須先前往現場進行勘驗,以釐清是否有建築法第58條[6]的情形,例如危害公共安全、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等:
此時工務局必須以書面通知建築工程的監造人、起造人及承造人立刻停工,同時要求工程單位採取加強保護鄰房的措施[7]。
建築工程如果因為這種情形遭到停工,日後想要復工的話,就必須先由工務局認定鄰房的損壞程度,依下列方式處理:
由監造人和承造人的專任工程人員,共同出具安全報告書、維護鄰房的安全措施檢討、執行報告等,經工務局核定才能復工[8]。
起造人和承造人必須和受損鄰房的所有權人達成協議,並將受損房屋拆除,再將相關檢討報告提供給工務局核定,才能復工[9]。
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那麼起造人、承造人就必須負擔鑑定費用,委請鑑定機構針對鄰屋拆除重建所需的費用數額進行鑑定,再將鑑定報告估算的費用加計2成後,以受損鄰房所有權人的名義提存在法院,之後再將相關檢討報告提供給工務局核定,才能復工[10]。
這種情形雖然不用停工,但工務局仍然有權通知監造人、起造人及承造人前往鄰房勘查損害情形,也可以命監造人、起造人及承造人先採取有效的保護鄰房措施[11]。
在工程鄰損事件發生的時候,雖然會因具體情況不同,產生是否強制停工、不同的核准復工標準等差異,但相同的是,只要發生工程鄰損事件,原則上這項建築工程就無法取得使用執照,除非符合以下條件之一[12]:
綜合以上可以得知,高雄市政府對於工程鄰損事件提供了一個在民事訴訟程序之外相對簡便的程序,透過「不核發使用執照」、「一定要件下強制停工」等手段,促使建築工程的起造人、承造人積極處理鄰屋的損害,甚至促成與受損的鄰屋所有權人商談和解事宜,即便後續雙方無法調處成立,但透過要求建築工程起造人、承造人將加計2成後的鑑定預估修復費用預先提存在法院的方式,也一定程度保障了受損鄰房的所有權人之後獲償的權利。不過相對而言,受損鄰屋的所有權人也被賦予了配合鑑定的責任,否則將無法適用該辦法的不核發使用執照、該辦法所訂調處程序等效果。
註腳
張博洋(2022),《公寓大廈住戶裝潢破壞大樓結構,受損鄰居請求損害賠償的依據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