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別共有不動產的情況下,每位共有人手上擁有的是「應有部分」(也就是俗稱的「持分」)。而依照民法第819條的規定,每個共有人手上持有的「應有部分」是可以自由買賣、移轉的[1];但是就共有物的實體,如果要處分(如賣掉部分或整塊土地),必須經過共有人同意,但要多少人同意才能處分,則會因為它是動產還是不動產,而有不同的門檻。
依照民法第819條規定,共有物的處分,必須得到共有人全體同意[2]。因此,原則上一般共有物的處分,必須要所有共有人都同意才能處分。例如三個人一起出資購買而共有的車子,就必須三個人都同意才可以賣掉。
在共有物是「不動產」的情形,因不動產負有極高的經濟價值,若仍需「全體」共有人同意,容易浪費它的價值,也不利於土地或房屋的經濟價值利用。因此,法律特別增設「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允許以「多數」共有人同意,便能處分不動產[3],多數的情況有以下兩種:
以上兩種多數決的方式,只要擇一便可以處分不動產,而不需要「全體」共有人同意。
難道少數的共有人就只能眼睜睜看著自己的共有物被賣掉嗎?其實不是。不同意處分的共有人在共有物被處分時,有下列三種方式可以應對:
依照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4],如果有共有人出賣他的應有部分時,其他共有人可以用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因此,當有共有人打算憑藉多數決的方式,將全部共有土地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出賣給其他外人時,多數共有人必須事先用書面的方式通知其他共有人[5],而其餘「不同意的共有人」可以向多數決的共有人主張行使「優先承購權」,要求以同一出賣條件承買該不動產。
少數共有人要在收到不動產出賣通知後15日內,以書面方式,向同意處分的多數共有人表示他要行使優先承買權[6]。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必須與原本出賣給第三人的條件為「同一條件」[7],不可任意變更價格、標的範圍等契約內容。
如果多數共有人沒有通知少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就把不動產移轉登記給別人,因為土地法34條之1優先承買權只能對共有人主張,不可以對抗第三人,所以沒有被通知行使優先承買權的少數共有人,只可以向多數共有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無法主張塗銷不動產的移轉登記[8]。
在共有物所有權還沒移轉登記為第三人之前,共有人間仍存在共有關係,如果彼此間無法達成分割協議[9],不同意的少數共有人中任何一人都可以對其他共有人主張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10],請求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
裁判分割,會由法官決定要用哪種方式分割比較適當。以下列出幾種分割方式[11]:
將原物按照應有部分比例分配給各共有人。
將共有物變賣,以「金錢」的形式按應有部分的比例分配給各共有人。
例如一部分的共有物採「原物分割」,另一部分的共有物則採「變價分割」的方式。或者是共有物分配給特定的共有人,並由受分配的共有人拿出金錢,將金錢分配給剩餘沒有分配到共有物的共有人。
依照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規定[12],多數共有人已依照土地法第34條之1的方式多數決出賣不動產,並到地政機關申請不動產登記時,少數不同意處分的共有人,可以趕快用書面的方式,依據下列4種原因之一,向地政機關提出異議,如果地政機關認為少數人提出的異議有理由的話,便會駁回多數人的登記申請,這樣就可以中斷土地的處分登記:
註腳
楊舒婷(2024),《什麼是應有部分(持分)?什麼是共有?》。
楊舒婷(2022),《和別人共有土地要如何分配?——介紹不動產共有物分割的方法》。
張博洋(2022),《優先承購權(二)──土地法第34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