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與哥哥繼承遺產,雙方尚未辦理遺產分割,但已約好由A繼承房屋。
A得到哥哥同意後,把房屋賣給B,雙方約定A先交屋給B,等隔年辦妥遺產分割,A登記為房屋所有權人後,再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給B。交屋後不久B就將房屋出租給C(圖1)。
A知道後,認為B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不得擅自出租,於是向C請求返還該房屋。
C該怎麼辦?
多次且連續的「有權占有」,就構成占有連鎖。
多次連續的有權占有所形成的鎖鏈,讓直接占有人在所有權人請求返還占有時,可以用占有連鎖對抗之。
占有連鎖在我國實務[1]上須符合三個要件才能主張:(見圖1)
占有連鎖的三個要件都符合,本例成立占有連鎖。
因為A、B之間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A還是房屋的所有權人,一般來說A可以依民法767條1項前段向C請求返還房屋[2]。又因為房屋為已登記之不動產,C無法對A主張善意占有之規定[3]。
且因為租賃契約存在於B、C之間,債之相對性使得C不可以拿租賃契約來對抗A。
但因為C符合占有連鎖的要件,C可以對A主張占有連鎖來抗辯,A對C請求返還房屋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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