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寓大廈住戶大多對擔任管理委員會委員義務無給職,又要擔負責任,感到興趣缺缺。好不容易找到B願意擔任管委會委員中工作量最大的財務委員。但連任了二屆財務委員後,住戶們希望他可以轉任監察委員,這樣是否合法?
2006年1月18日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項[1],限制擔任以下職位的人,連選只能連任「一次」:
但這規定到底是否包括轉任職位者呢?也就是如果已經連任第二屆主委、財委或是監委其中之一種的委員,到了第三屆是不是可以轉任以上另外兩種不同職位?包括:可否連任主委後轉財委或監委、連任財委後轉主委或監委、或是連任監委後轉主委或財委?
對此問題,內部政曾先後於95年[2]及96年[3]函釋,認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項的連任包括轉跨職位,也就是連任主委後不可轉財委或監委、連任財委後不可轉主委或監委、連任監委後不可轉主委或財委。
不過由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項並沒有明文限制轉跨職位;而連任的定義,本應限於同一職位才可稱為連任,內政部上述函釋或有斟酌空間。目前法院的意見也認為,主任委員任期屆滿可以轉任副主任委員[4],或是轉任代理主任委員[5]。而且有很多社區很難找到有意願擔任此等吃力不討好的無給職,內政部的見解可能讓很多社區無法運作[6]。
最後,即使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項繼續轉跨職位連任,也沒有任何處罰規定,最多可能是主管機關來函要求改選。實務上,各大樓管委會的重選,是函報當地區公所,除非有人檢舉,區公所大多只作形式審查,只要文件具備(如會議紀錄等),並不會作實質審查,也就是大多不會審查主委、財委或監委是否轉跨職位連任。因此,建議大家選舉管委會委員時,多留意是候選人否屬於轉跨職位,有無不小心誤觸地雷?違反連任規定?有問題也可與當地縣巿政府建管單位之公寓大廈管理單位再次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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