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房屋租賃契約,須注意下列應記載與不得記載的事項[1],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爭議:
如「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年__月__日經承租人攜回審閱_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目的在於保護承租人能充分了解契約內容。」
例如門牌號碼、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建號、權利範圍、面積)、有無設定他項權利(若有,權利種類)、有無查封登記等項目。
如「自民國107年06月01日起至民國109年06月01日止。」
如每月固定25日支付一定金額,以轉帳匯款方式。
擔保金(押金)的數額,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房屋租金的總額。
出租人應在契約上載明租賃期間的水電相關費用,以及因租賃契約產生相關稅費的負擔方式。
本租賃契約有關的房屋稅、地價稅、代辦費。
例如不能養貓狗。
租賃房屋及其附屬的設備損壞,原則上是由出租人負責修繕,但如果損壞是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出租人可以不負修繕的義務。
如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房屋。如違反此著意義務,致房屋毀損或滅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租賃雙方是否可以提前終止租約的約定、應提前多久前通知、租賃雙方可以終止租約的情形、違約賠償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及預收租金的返還。
房屋返還的點交手續及未返還房屋之違約金額計算。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