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應注意事項

文:匿名(認證法律人)
刊登:2018-10-24・最後更新:2022-11-30
本文

簽訂房屋租賃契約,須注意下列應記載與不得記載的事項[1],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爭議:

一、契約上應記載的事項

(一)契約審閱期

如「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年__月__日經承租人攜回審閱_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目的在於保護承租人能充分了解契約內容。」

(二)房屋租賃標的

例如門牌號碼、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建號、權利範圍、面積)、有無設定他項權利(若有,權利種類)、有無查封登記等項目。

(三)租賃期間

如「自民國107年06月01日起至民國109年06月01日止。」

(四)租金約定及支付

如每月固定25日支付一定金額,以轉帳匯款方式。

(五)擔保金(押金)約定及返還

擔保金(押金)的數額,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房屋租金的總額。

(六)租賃期間相關費用之支付

出租人應在契約上載明租賃期間的水電相關費用,以及因租賃契約產生相關稅費的負擔方式。

(七)稅費負擔的約定

本租賃契約有關的房屋稅、地價稅、代辦費。

(八)使用房屋的限制

例如不能養貓狗。

(九)修繕及改裝

租賃房屋及其附屬的設備損壞,原則上是由出租人負責修繕,但如果損壞是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出租人可以不負修繕的義務。

(十)承租人之責任程度

如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房屋。如違反此著意義務,致房屋毀損或滅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一)終止租約

租賃雙方是否可以提前終止租約的約定、應提前多久前通知、租賃雙方可以終止租約的情形、違約賠償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及預收租金的返還。

(十二)返還房屋返還

房屋返還的點交手續及未返還房屋之違約金額計算。

二、契約不可以記載的事項

(一)不可以約定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

(二)不可以約定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

(三)不可以約定應由出租人負擔的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

(四)出租人故意不告知承租人房屋有瑕疵時,不可以約定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

(五)不可以約定違反法律上強制規定或禁止規定。

 

註腳

  1.   可參考行政院全球資訊網(2016),《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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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認證法律人) 2021-05-18 03:55:51
您好,關於一、(九)修繕及改裝:租賃房屋及其附屬的設備損壞,原則上是由出租人負責修繕,但如果損壞是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出租人可以不負修繕的義務。

依照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2020年8月14日最新公布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九點第1項:「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損壞時,應由出租人負責修繕。但租賃雙方另有約定、習慣或其損壞係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是否表示即使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造成設備損會,雙方當事人還是可以事前約定設備的修繕由承租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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