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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生活型態的改變,都市的夜生活越發精彩,但也使得噪音的問題令人不堪其擾,在2015年,關於噪音的總陳情數甚至高達7萬件[1]。針對此問題,噪音管制法有所規範,並且進一步訂定了噪音管制標準[2],我們來看看晚上10點之後、之前的噪音究竟如何管制吧!(見圖1)
一、噪音管制區
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第2條[3]初步將管制區域分成四類,管制區的類型會影響到管制的強度,第二類管制區相對較受保護,而類型如下:
(一)環境亟需安寧之地區。
(二)供住宅使用為主且需要安寧之宅地區。
(三)以住宅使用為主,但混合商業或工業等使用,且需維護其住宅安寧之地區。
(四)供工業或交通使用為主,且需防止噪音影響附近住宅安寧之地區。
二、噪音管制對象
特別被列出的場所(下稱特別場所)有工廠(場)、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程、擴音設施,還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4]的場所、工程及設施[5](如風力發電機組),另外特定行為[6]也受到管制,例如放鞭炮、廟會、餐飲、印刷等。
三、噪音管制時段
時段又分成日間、晚間及夜間[7],超過10點在第一、二區已經算是夜間,但在第三、四區除非超過11點,否則都還算晚間,三種時段會有不同音量限制,越晚越嚴格。
四、晚上10點之後的噪音管制手段
(一)針對噪音管制區內特別場所[8]
特別場所在不同時段都有各自的分貝標準限制[9](也會因為屬於不同區域而時段認定有所不同),若違反經勸導不聽可以連續處罰、強制停工[10]。
(二)針對特定行為
大部分的縣市,所有區域10點後都禁止上述及其他特定行為(如唱卡拉OK)[11],若違反可以按次處以罰鍰[12]。
(三)針對其他噪音
若非屬法規上列舉的特定行為,但屬不具連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別人生活的聲音(如寵物吠叫)[13],可以向警察舉報[14],警察機關因民眾舉報後知道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嫌疑者,就應即開始調查[15]。如果成立,會處以罰鍰[16]。
五、晚上10點之前的噪音管制手段
10點之前對特別場所[17]及特定行為[18]音量的限制較寬鬆,但若噪音已影響他人,亦可分別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處以罰鍰及因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5項[19]請管委會制止並報請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處以罰鍰[20]。
與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本法第72條第3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我請派出所員警來我家處理中午12點至14點,樓上鄰居小孩奔跑、丟東西的噪音,但管區員警強調說,晚上10點以後他們才會管,10點以前他們不管。我拿內政部的法條給他們看,他們也只是回答說「我們沒在依照這法規處理。」
這種情況我要如何自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