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A在網站上張貼房屋出租廣告,但很擔心房客有違背租約事項或到期拒不搬遷等情形發生。後來A打聽到可以拿租約向法院公證處公證,但A不解經過公證或沒有經過公證的租約,兩者間有何區別?房客有沒有義務陪同去公證?是否一定要在法院公證?
假設A找到了房客並簽訂租約,A可以持該租約請求公證人就契約中「租約到期必須交還房屋」的條款作成公證書,並且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屆時如果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契約義務,例如:承租人於租約期滿拒絕交還房屋時,房東A就可以出示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1]。
但是,房東A聲請的強制執行,應符合公證書中的約定內容,而且約定內容不需要經過實質審查就可以確定,才可以聲請強制執行[2]。
如上所述,經公證的租約,便形同一張合法的執行名義。只要當事人雙方同意並在公證人面前作成公證書,不需經過法院裁判,債權人便可簡易、迅速取得執行名義,避免訴訟拖延或支出鉅額訴訟費用。 公證書要成為執行名義,必須遵守以下要件:
還必須在公證書內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實務稱為執行承諾)之意旨[4]。例如:房東請求房客給付房租、房客請求房東返還押租金、房東因為房屋受損而得請求房客賠償或房租到期房客應交還房屋……等等,任何一種權利都必須在公證書裡清楚載明,並註明「願接受強制執行」,否則不具有直接強制執行的效力。
須債務人有給付遲延[5]的情形。也就是發生當事人一方違反契約中的給付義務,例如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卻拒絕交還房屋。
租約未經公證仍是合法有效的契約租約並非一定要公證,租賃契約縱使未經公證,仍是合法有效的契約。但,未經公證的租賃契約,一旦發生當事人違背契約中給付義務的情形,例如:房東請求房客給付房租但房客仍遲不給付、房客請求返還押租金但房東相應不理、房租到期房客拒不交還房屋……等等,這時債權人實現權利的管道恐怕只剩起訴打官司這一條途徑。如此一來,不但勞民傷財,案件還可能拖到上訴審(二審),幾經周折恐怕都已耗費相當時日,實在不符經濟效益,遠不如經公證的租約來得簡便、有效率。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在私法領域中,個人的權利與義務皆由契約當事人自由決定,國家及其他外力都不能干涉或強迫。因此,租約中的一方當事人在法律上並沒有義務要配合另一方去公證。這是當事人雙方溝通與共識的問題,應以最大的誠意向對方曉以大義,讓對方明白公證是為保障雙方的權益及避免日後麻煩的必要手續。
不一定!法院與民間公證人的公證在法律上的效力完全一樣[6],而且民間公證人的收費標準也與法院的公證相同,都是按表計費,並沒有比較貴。此外,民間公證人的服務態度、品質與效率大多都很好,所以不一定要跑到法院掛號排隊,民眾其實可以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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