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1:A與B分別共有一筆土地,兩人應有部分各2分之1,A想要將這筆土地分割為2筆土地,各由A、B單獨所有,但B卻拒絕。A如何透過不動產糾紛調處制度解決此爭議?
例2:A與B繼承母親之遺產,公同共有一筆土地,A想要將這筆土地分割為A與B分別共有,但B卻拒絕。A如何透過不動產糾紛調處制度解決此爭議?
不動產糾紛調處,是內政部依土地法[1]授權所訂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以下稱「不動產糾紛調處辦法」)的制度,藉由在各直轄市、縣(市)設置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以下稱「調處會」),提供訴訟以外解決糾紛的管道。
而調處會的委員,除了行政機關人員外,也包括具有地政、民政、營建或法律專長的人士,與地方公正人士[2]。
依不動產糾紛調處辦法第2條規定,共有25種類型的不動產爭議,可以透過不動產糾紛調處制度解決,例如:共有物分割爭議、不動產租用爭議、登記爭議、時效取得權利登記等等[3]。
其中,實務上較為常見的是共有物分割爭議[4],如例1的情形。不過,如例2,當事人要將繼承而來的公同共有土地,分割為分別共有土地的情形,必須經全部繼承人的同意,調處會才能進行調處[5],所以如果例2中的B拒絕調處,A就無法透過不動產糾紛調處制度解決爭議,可能仍必須循訴訟途徑分割土地。
有關不動產糾紛調處辦法第2條規定的爭議,除了有些可以由行政機關主動移送調處外,一般民眾也可以主動向不動產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調處。
申請調處時,需要提出的文件包括:「一、申請書。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三、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時,應檢附委託書。但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免附。四、爭議要點及調處建議方案。五、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提出之文件[6]。」
另外,有些類型爭議的調處申請,需要繳納調處費用,例如:申請共有物分割爭議的調處,需繳納調處費用新台幣1萬5千元[7]。
直轄市、縣(市)政府收到民眾調處申請後,會先進行程序審查。
如果遇到可以補正的程序問題,直轄市、縣(市)政府會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在接到通知書的日期起算15日內補正[8]。
如果申請人在15日內沒有補正或沒有全部補正,或申請調處案件有其他不可以補正的程序不合規定情形,例如:不屬於不動產糾紛調處辦法第2條規定的爭議、曾經依不動產糾紛調處辦法申請調處並作成調處結果,或已經訴請法院審理等等,直轄市、縣市政府會以書面駁回申請[9]。
調處會接受申請後,會訂定一個調處時間,用書面通知當事人到場進行調處,當事人如果不能親自到場,可以委託代理人到場[10]。
調處的時候,先由當事人嘗試協議,如果達成協議,就以協議作為調處結果,並作成書面紀錄,以及另將調處紀錄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登記機關[11]。
如果無法達成協議,或任何一方經調處會二次通知沒有到場,調處會將會就有關資料及當事人的意見,進行裁處,並作成調處結果,以及用書面將調處結果通知當事人。如果當事人不服調處結果,必須在收到通知後的15天內,以調處的對造當事人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審理,並應在訴請法院審理起的3日內,將起訴狀繕本送調處會所屬的直轄市、縣(市)政府。如果超過前述15天沒有起訴、被法院駁回起訴,或事後撤回起訴,當事人可以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用書面陳報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照調處結果辦理[12]。
在例1中,如果A向土地所在地的縣政府申請調處,且經調處會受理申請後,B經調處會通知二次以上沒有到場,調處會仍然會作成調處結果,並用書面通知B,B如果不服調處結果,就必須在收到通知後的15天內,向土地所在地的法院,對A起訴,請求法院審理,否則,A就可以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該縣政府依調處結果分割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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