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菸害防制法在1997年公布施行後,民眾如果在公共場所、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室內工作場所等禁菸場所吸菸[1],可能會被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鍰[2],所以現在已經比較少見到癮君子在這些場所恣意的吞雲吐霧了。
但如果是住戶在公寓大廈的大廳、中庭、樓梯間或公共廁所等公共區域,或是保全人員在警衛室裡抽菸,菸味飄散至大廳,住戶可以禁止嗎?還是只能默默忍耐?(見圖1)
因為公寓大廈的大廳、中庭、樓梯間或公共廁所等,並非菸害防制法規定全面禁止吸菸的場所,所以住戶只能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3],由社區住戶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在規約中禁止住戶在公共區域抽菸,以排除二手菸害。
如果住戶違反規約有關禁止吸菸的規定,又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的制止仍不聽從,除了可以依上開法條第5項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外[4],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還可以依同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5]以及第47條第2款[6]規定,依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該住戶遷離,並由主管機關對該住戶科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的罰鍰。
至於保全人員在警衛室內抽菸的情況,如果在該處工作的保全人員未達3人,就不屬於菸害防制法第18條第1項第12款[7]規定全面禁止吸菸的「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這時只能根據同法第20條第1項規定[8],由管委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將警衛室也列入禁菸的範圍。
但是因為菸害防制法並沒有對違反該項規定的行為人制定任何罰責,所以真的要有效地禁止保全人員在警衛室內吸菸的話,恐怕只能透過請保全公司訂立工作規則加以限制保全人員的行為。換言之,菸害防制法在這種情形的規範效果不大。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在自家住宅內或陽台抽菸,因為自家住宅或陽台是屬於住戶個人所有的私領域,一般規約可能不會把它列入禁菸的場所。如果連在自宅吸菸也被禁止,一定有人認為這樣的限制已經侵害人民抽菸的自由。
但如果菸味隨著管道間、公共管線飄散至走道、樓梯間,甚至是其他住戶的住宅內,而且情節重大,已經超過一般人所能容忍的程度,嚴重影響其他住戶的生活品質、精神健康。
針對這種爭議,法院的實務上已經有判決認為上述行為構成對其他住戶的居住安寧權侵害,這時候人民抽菸的自由應該要加以限縮,因此,受二手菸妨害的住戶得向吸菸者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慰撫金)[9],並禁止吸菸者再將二手菸侵入他人的居家環境[10]。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