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狹人稠,五顏六色的鐵皮屋加蓋形成了特殊的市容景象。然而,這些高低不一的鐵皮屋大多都是違章建築,日後都有被政府拆除的可能。因此,「違章建築」於法律上究竟如何定義?買賣違章建築又會產生什麼風險?這些問題就成了大眾關注的議題。
依據建築法的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建築物[1]。因此,於建築法的適用地區[2],無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及使用執照[3]卻擅自興建使用的建築物,即屬「違章建築[4](下稱「違建」)」,而有遭政府拆除的風險[5]。常見的違建型態如:頂樓加蓋、陽台外推、夾層屋(俗稱「樓中樓」)、防火巷擴建等。
建築物興建完成後,需要辦理「保存登記[6]」,出資興建者才能移轉該建築物的所有權[7];而建築物的買受人(即「買方」),也要經過「所有權移轉登記」的程序,才能取得建築物的所有權[8]。然而,如前所述,違建並不具有辦理保存登記時所需要的使用執照,所以就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保存登記。因此,若違建的所有權人日後想把違建轉售,就會發生違建的所有權人無法與買方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情形(圖1)。換句話說,因違建一開始就無法辦理所有權「保存登記」,導致違建的買方也無從透過「所有權移轉登記」取得違建的所有權。
然而,違章建築常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使得民間交易情形比比皆是,法院為了因應此種社會需求,創設了「事實上處分權[9]」的概念,使違建的受讓人於買受違建後,雖然無法取得所有權,但還是能取得違建的「事實上處分權[10]」,進而受讓人仍然可以對對違建進行占有[11]、使用、收益[12]或事實上處分等行為。
買方得否請求賠償,需區分以下兩種情形說明:
若買方於買受建物時明知為違建,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違建的情形,買方需自行承擔建物被拆除的風險,賣方不須就此負擔責任[13]。舉例而言,若買賣契約中有無增建部分已勾選「本買賣標的物包括現有已增建(含外推)之違章建築物,區域在頂樓,買方並已確實知悉並同意該權利移轉之限制及其存在被拆除之風險…」,則法院即可能認定買方屬明知的情形,而認賣方無須負擔瑕疵擔保的責任[14]。
若買方買受建物時,不知有違建的情況(如:賣方刻意隱瞞);或雖買方因重大過失而不知,但經賣方保證非屬違建[15]的情形,賣方即不能免除其瑕疵擔保責任。也就是說,違建日後若遭拆除,買方得向賣方請求損害賠償[16]。
違建的交易於社會上屢見不鮮,於買賣建物前,最保險的作法還是在買賣前,詳細了解建物是否屬於違建,避免往後可能面臨的紛爭。只是買方如果明知建物為違建仍執意購買,那麼就無法受到法律的保護,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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