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社會新聞上常常看見因為鄰居製造噪音而引發的糾紛,像是夫妻吵架、小孩跑跳、拖拉傢具物品等所造成的聲響,如果這些噪音問題未能取得共識或有效處理,容易使噪音問題被放大而形成鄰居間的糾紛。萬一遇到這類「近鄰噪音」,又無法與對方取得共識時,我們可以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在所有的噪音當中,由鄰居間的居家生活或非營業行為所產生的噪音,可以通稱為「近鄰噪音」,這類型的噪音多半的狀況無法用噪音計進行量測判定,所以環保機關難以訂定管制標準進行管制。這是因為人為活動與機械運作不同,機械的運轉通常有穩定性和持續性,絕大多數可以用噪音計進行測量,但人為活動像跑跳、喧鬧等,則和人的情緒相關,發生時間不固定,不易測量,而且沒有持續性[1]。
面對近鄰噪音,一般人會想到向環保局陳情,但可能因為無法量測判定,或不屬於環保局依噪音管制法處理的權責範圍[2]而難以解決。那麼究竟可透過哪些法律途徑主張自己的權利呢?
如果是住在公寓大廈的住戶,面對同公寓住戶製造的噪音,可以先向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反應,由他們先出面制止或依規約處理。若經制止後情況後仍未改善,則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可以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對製造噪音的住戶處以3000至15000元罰鍰、並要求其改善,不改善還可以連續處罰[3]。
這類不具持續性或不易測量,但又妨害公眾安寧的近鄰噪音,像是住家噪音、動物叫聲等,也可以找警察來處理[4]。若處理員警親身了解後,認定噪音確實傳於戶外,又經鄰居證實難以忍受的話,可認為是妨害公眾安寧[5]。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6]的規定,員警對於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而妨害公眾安寧的人,最重可對他處罰6000元罰鍰。
首先,對於噪音製造者,土地所有人可以依照民法第793條請求禁止喧囂侵入[7],就算是租屋在外,承租人也可以準用本條規定請求禁止噪音侵入[8]。但要注意,如果噪音侵入的情形很輕微,或依土地形狀、地方習慣可以認為相當的話,法院多認為不應允許這樣的請求,反而是認為彼此應該在合理範圍內相互容忍,不可以任意限縮別人的活動來符合自己的需求[9]。
除了請求禁止噪音侵入之外,因為「居住安寧」是屬於法律上所保護的人格權益,如果對方在居住區發出超越一般人可以忍受的噪音,而且情節重大的話,即使沒有財產上的損失,也可以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10]的規定,向對方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11]。
面對鄰居糾紛時,理性溝通是最好的方法,但若努力之後仍無法和平解決糾紛,瞭解以上可以主張的法律途徑,也不失為合法保護自身權益的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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