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廳、花園、樓梯間、停車場等公寓大廈的公共空間,是所有住戶都有權可以使用的空間。但,有些住戶的「使用」卻不太一樣,例如在公共空間裡堆置鞋櫃、紙箱、裝潢木板到你難以想像的其他私人物品。
雖然這樣是明顯占用,但這些雜物並不能任意處理或丟棄,否則可能惹禍上身。(見圖1)
公寓大廈的公共空間屬於住戶的共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必須要遵照設置目的,與通常的使用方法來使用[1]。
因此,花園不應該拿來當球場,閱覽室不應該當作KTV,停車場也不該當作倉庫,樓梯間當然也不能拿來當儲物間。
除此之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也明文禁止住戶在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開放空間、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地方「堆置雜物」[2]。
一般來說,公共空間該如何使用,都會清楚地寫在公寓大廈的規約當中,而規約通常也都禁止在公共空間堆置雜物。因此,任何住戶擅自占用公共空間堆放物品,不僅可能違反社區規約,也同時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
雖然住戶占用公共空間是違法的,但這不代表其他人可以直接處理或丟棄占用公共空間的雜物。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必須由管理委員會(也就是「管委會」)負責出面制止,或是依照規約處理。經制止不從,才能報請主管機關處理,或是起訴請求法院進行必要行為[3]。
如果管委會或住戶擅自丟棄其他住戶堆置於公共空間的物品,即便是雜物,也有可能要承擔民事上的賠償責任[4],甚至構成刑事毀損罪[5]。
例如,住戶A擅自在地下二樓的防空避難空間以木材製作隔間,當作私人儲物室,B管委會因此請清運大隊處理。但法院認為,雖然住戶A濫堆雜物違反規約與法律,但依照法律,B管委會只有報請主管機關處理的權限,並沒有將他人物品視為廢棄物而清運的權限,因此判決B管委會有賠償責任[6]。
另一個類似案例,則是住戶C在停車場內的公共空間堆置窗簾布、推車等雜物,D管委會開立勸導單及公告請求C自行處理,但住戶C置之不理,於是D管委會請了資源回收人員處理。法官也認為,雖然於公共空間擺放物品是錯誤的行為,但D管委會無權擅自丟棄他人擺放於公共空間的物品,最後法院判決D毀損罪成立[7]。
在公寓大廈的公共空間堆置雜物,可能違反社區規約以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但不論是其他住戶或是管委會,都不可以擅自處置或丟棄他人的物品。
正確的作法,是由管委會負責制止(例如提出勸導單、公告),再報請相關主管機關來處理。例如,一般的情況可以報請市政府處理,如市府函文允許自行拆除,再由管委會進行拆除,就屬於合法拆除[8]。
如果是堆置在地下室、避難空間的雜物而有消防疑慮,亦可報請消防局進行檢測、開罰或清除[9]。
建議讀者,由管委會報請主管機關處理,才是避免「公親變事主」的最好辦法!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