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是我國土地稅稅目的一種[1],為持有稅,對持有土地的人課稅。課稅正當性在於持有土地者表徵出了一定經濟上負擔能力,經濟負擔能力理論上是以土地本身的潛在收益能力來評價,而此種評價方式的具體體現,就是平均地權條例所規定的「規定地價程序」[2],而為一般人民繳納地價稅稅基的形成緣由[3]。而地價稅在更具有濃厚土地政策色彩,且因土地具有公共性與稀有性,為了使土地的使用合理及符合公共利益,國家有特別管制必要。所以明文規定在中華民國憲法(下稱憲法)第143條[4],屬於制(立)憲者認為具有國家基本國策重要性的稅目。
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是以開徵當年8月31日時,土地所有權狀上登記名義人為納稅義務人[5]。而地價稅開徵、繳納、課稅所屬日期則分別是:開徵日是每年11月1日、繳納期間是當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課稅所屬期間是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6]。
地價稅原則上以前面的方式課徵,但依據用地類型不同,符合一定條件下,政府提供不同優惠稅率(或稱為「特別稅率」)。其中,與民眾息息相關的自用住宅用地,或是其他工業、公設保留用地等,各有不同的優惠稅率,本篇先說明自用住宅用地的優惠稅率[7]。
土地所有權人或他的配偶、直系親屬,要在這筆自用住宅用地上辦妥戶籍登記[8]。
這筆自用住宅用地必須沒有出租或供營業用[9]。
都市土地(有發布都市計畫的地區)面積未超過3公畝(300平方公尺)部分;非都市土地(未發布都市計畫的地區)面積未超過7公畝(700平方公尺)部分[10]。
土地所有權人和他的配偶、未成年受扶養親屬所有的土地中,適用優惠稅率的自用住宅用地以1處為限[11]。例如土地所有權人和配偶各有1筆土地居住自用,2筆土地中只有1筆土地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蓋在自用住宅用地上的建築物,所有權人必須是土地所有權人或他的配偶、直系親屬[12]。
統一以2‰的單一稅率計算[13],不再以土地稅法第16條10‰至55‰的累進稅率來計算[14]。
除了自用住宅用地外,為了照顧中低收入戶及勞工,對於國民住宅及勞工宿舍用地,也適用本條優惠稅率的規定[15]。
前面提到地價稅是每年的11月1日開徵,所以民眾必須在當年9月22日以前,向稅捐主管機關申報[16]。如遲至當年9月23日以後申報,則會延至次年才適用優惠稅率[17]。
是的,如果適用優惠稅率的原因事實事後消滅或不存在時,例如房地已經出租或改供營業使用等情況時,必須在30日內向稅捐機關申報,否則會被認定是土地稅法第54條的逃稅[18]。
因地價稅的土地是以各直轄市或縣(市)來作歸戶計算,也就是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的土地會合併成1戶、1張地價稅單,在不同轄市或縣(市)的土地會開立另1張地價稅單[19]。所以如果有1處以上的土地,考慮到處數限制,可選擇轄區內公告地價最高者,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的優惠稅率,減輕稅務負擔;但注意此處是限於「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所有、設籍自住者。
如果土地所有權人有另一塊土地是他的父親居住且設籍,則此塊土地仍得申請適用優惠稅率,但要注意不得超過面積限制。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自用住宅面積超過前面提到的面積限制時,原則依土地所有權人自己選擇的順序,計算到面積限制為準。如果沒有特別選擇,會先依照當年度的地價稅額,從高至低適用,如果稅額一樣,則順序為:
其中,(2)、(3)、(4)的適用順序,依長幼次序定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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