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於2010年取得一筆位於臺北市大安區內(都市計畫範圍內)的自用住宅用地X地,面積50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5,000元/每平方公尺(即前次移轉現值),物價指數為150%,A在2020年3月將X地出售,出售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為30,000元/每平方公尺,A想依照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一生一次)土地增值稅,A應納稅額應為多少呢[1]?
註腳
土地增值稅[1]是指土地所有權移轉時(例如買賣、贈與),政府依照土地的漲價倍數,以累進稅率20%、30%、40%的稅率[2],向出賣人或受贈人課徵[3]。除了一般的稅率,土地增值稅也規定有10%土地增值稅的優惠稅率[4],但僅針對「自用住宅用地」才有適用,也就是讀者可能曾聽過「一生一次」、「一生一屋」的節稅方式。究竟要分別符合哪些條件才可以適用,以下說明之:(見圖1)
土地所有權人或他的配偶、直系親屬,要在這筆自用住宅用地上辦妥戶籍登記,而且是沒有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5]。
都市土地(有發布都市計畫的地區)面積未超過3公畝(300平方公尺)部分;非都市土地(未發布都市計畫的地區)面積未超過7公畝(700平方公尺)部分[6]。
於出售前1年內,沒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7]。
土地所有權人使用土地稅法第34條第1項優惠稅率僅得適用1次[8],又稱「一生一次」。但如符合同法第5項更嚴格的要件時,則可突破次數限制,又稱「一生一屋」(詳後述說明)。
建築完成1年以下的自用住宅;或是建築完成超過1年,但自用住宅的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現值的10%[9]。
蓋在自用住宅用地上的建物,所有權人必須是土地所有權人或他的配偶、直系親屬[10]。
使用過一生一次的優惠稅率後,如果符合以下更嚴格的條件,就可以突破一生一次的次數限制,繼續適用一生一屋的優惠稅率,沒有次數限制[11]: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150平方公尺)部分;非都市土地(未發布都市計畫的地區)面積未超過3.5公畝(350平方公尺)部分。
土地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和他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都沒有這間自用住宅以外的房屋。
出售土地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土地所有權人或他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土地出售前,在這塊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出售前5年內,沒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無論是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統一以10%的單一優惠稅率計算[12],不適用土地稅法第33條規定20%至40%的累進稅率[13]。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自用住宅面積超過前面提到的面積限制時,原則依土地所有權人自己選擇的順序,計算到面積限制為準。如果未選擇,以各筆土地依土地稅法第33條規定計算的土地增值稅,由高至低的適用順序計算[14]。
各位看完了法律規定及注意事項後,筆者實際解析文前所提出的案例,並以一生一次為適用範例:
由於A所有的X地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而都市土地出售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面積限於300平方公尺,超過部分仍回歸一般稅率計算,所以500平方公尺的X地須先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和「漲價倍數」(判斷一般稅率所適用的級距),再分別計算適用優惠稅率及一般稅率,最後合併加總,就是A出售X地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30,000(本次移轉現值)-5,000(前次移轉現值)x150/100(物價指數調整)
=30,000-7,500
=22,500。
=22,500/7,500
=3>2(適用第3級稅率[16])
=22,500x300 x10%(此處適用單一稅率,無論漲價倍數為何)
=675,000。
=「7,500[17]x200x20%」+「7,500x200x30%」+「7,500x200x40%」
=300,000+450,000+600,000
=1,350,000。
=675,000+1,350,000
=2,025,000。這就是A出售X地時應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