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的所有權人,原則上具有自由地使用、收益自己所有不動產的權利,但如果不動產的位置彼此相鄰,這些權利人或利用人[1]在使用不動產時,難免會相互產生干擾。民法為了調和這種權利衝突的狀況,在民法第774條至798條針對相鄰關係加以規範。
在相鄰關係的規範中,如瓦斯、臭氣、熱氣、灰屑等這類偏向肉眼無法輕易目視的氣味、氣體等類型,屬於民法第793條氣響侵入禁止的規範對象[2]。也就是說,民法原則上禁止土地或建築物的所有權人和利用人將抽菸產生的菸味、做菜而生的油煙或氣味、焚燒金紙的煙塵、裝潢的油漆溶劑味、冷氣運作排放的熱氣等,排放到其他人的土地或建築物裡。
如果有上述氣響侵入的情形,而對日常家居生活造成嚴重困擾、超過一般人日常生活所能容忍的範圍,相鄰不動產的所有權人或利用人,可以依據民法第793條規定,要求行為人停止這類的侵害行為。
如果這些氣體、煙塵的排放已經進一步造成具體的財產(像是排放煤烟導致種植的作物枯死[3])、健康(像是吸入二手煙對人體造成危害[4])或精神上損害,也可以依據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要求行為人賠償損害[5]。
現實常見的狀況是承租人搬入後,發現鄰居居然是每天在家抽菸的大菸槍,請房東轉達或委請管委會處理都無法有效根絕的狀況,通常承租人會與出租人協調提早終止租約搬走,但如果不願意或無法終止租約,即便是承租人而非所有權人,依據民法第800條之1規定,一樣可以要求行為人(也就是抽菸的鄰居)停止將氣響排入租賃物,或要求行為人賠償造成的損害。同理,如果是本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等身份而利用不動產者,一樣也可以根據民法第800條之1規定主張自己權利。
然而,氣響侵入禁止也不是無限上綱,如果是依照正常方式使用不動產,縱使造成相鄰不動產權利人或使用人生活上的不方便,只要是在合理範圍內,相鄰不動產權利人或利用人仍負有容忍的義務,不會構成妨害[7]。舉例如下:
上述例子屬於一般人社會生活有容忍義務的範圍,不能以民法第793條規定要求鄰居停止行為。但如果鄰居的侵害程度嚴重,或依據土地形狀屬於不相當的侵入,例如餐飲業油煙超過環境管制標準,或是在法規不允許的位置放置冷氣、刻意將大量熱氣直灌入他人家中,則還是屬於被民法禁止的行為。
比起獨棟相鄰,都市中更多人是住在公寓大廈裡,在居住密集度更高的公寓大廈這類集合住宅中,各區分所有權人對於自己所有的專有部分具有自由使用、收益並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但是同樣不能任意排放污染物或惡臭物質造成其他人的困擾[10]。
常見案例如在陽台或管道連通的廁所抽菸、讓鄰居聞到二手菸,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應該出面制止行為人或按照規約進行處理[11]。如果情況沒有改善,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可以再報請主管機關,讓主管機關限期要求行為人改善,並處以新臺幣3,000元至15,000元的罰鍰,如果行為人不遵守主管機關限期改善的命令,則可以對行為人連續開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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