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契約中約定「房客不可以申報租賃支出」、或「租賃房屋相關稅捐由房客負擔」,這樣是合法的嗎?


文: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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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報稅是義務,房東禁止房客申報租賃支出,已經違法

在每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租屋房客可以透過「房屋租金支出」的列舉扣除額來節稅,每戶最多有12萬元的扣除額[1]。但房客申報租賃支出的同時,房東相對就會有一筆租金收入,從而導致房東的納稅額變高!因此坊間常會聽到房東要求房客不要申報租賃支出,但這是合法的嗎?

依所得稅法第2條第1項[2]:「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所以房東要求房客不要申報租賃支出、隱藏自己收入的行為,其實是逃稅的違法行為!

此外,內政部頒訂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和「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都有明確規定,不得記載、約定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表1)[3]。因此,租賃契約中若有「房客不可以申報租賃支出」的約定,其實是無效的[4]!房客若真要列舉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並不需要經過房東同意,如果有房東故意刁難,房客可以檢附資料向國稅局檢舉[5]

二、2018年6月27日後成立的住宅租賃契約,稅費均由「房東」負擔

因為租賃契約所生的爭執層出不窮,為了將權利義務明確化,保障人民的居住權,立法者便針對「居住用」的房屋租賃關係,制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俗稱「租賃專法」),並自2018年6月27日施行。

其中第40條第3項[6]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訂定之租賃契約或委託管理租賃住宅契約,其租賃或委託管理期間持續至本條例施行之日以後者,不適用本條例規定。但當事人約定適用本條例規定者,從其約定。」

換句話說,居住用的房屋租賃契約中,該怎麼約定稅費負擔方式?2018年6月27日等於是一個分水嶺。

(一)租賃契約成立於2018年6月27日前,得由當事人自由約定

依照前面提到的租賃專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租賃契約成立於2018年6月27日前的話,原則上不會適用租賃專法(除非雙方有另外約定),而是回歸民法。

回到民法第427條[7]規定,就租賃物應納的一切稅捐,都是由「出租人」即房東負擔,但實務見解[8]認為,這個條文並不是強制約定,依照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即便約定由房客負擔也無妨,只要雙方講好即可[9]

(二)租賃契約成立於2018年6月27日後,不得要求房客負擔稅費

租賃專法中雖然沒有直接規定稅費的負擔方式,但它授權中央主管機關針對「不具消費關係」[10]的租賃契約,制訂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11],因此內政部便頒訂了「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也另外依照消費者保護法[12],就「具有消費關係」的住宅租賃契約頒訂了「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1. 房屋稅、地價稅

在以上兩個內政部頒訂的規定內,(「應記載/約定事項」中)都有明文規範[13]:「租賃住宅之房屋稅、地價稅由出租人負擔。」(表1)因此,若有租賃契約仍約定房屋稅、地價稅由承租人負擔,這個約定就會依法無效[14]

2. 綜合所得稅

雖然在以上兩個規定內都沒有很明確的指出「綜合所得稅」應由哪一方負擔,但因為在「不得記載/約定事項」中,都另有「不得記載/約定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的規定(表1)[15],所以從結論上而言,房東因為出租房屋而被課徵較多的綜合所得稅時,也不能請求房客負擔[16]

表1 內政部的申報租賃支出、稅費負擔規範整理表||資料來源:楊舒婷 / 繪圖:Yen
表1 內政部的申報租賃支出、稅費負擔規範整理表
資料來源:楊舒婷 / 繪圖:Yen

三、結論

總結來說,不論租賃契約內是否有禁止申報租賃支出的約定,房客都可以依法申報(即使有禁止的約定,約定也無效)!

至於申報後的稅費負擔人是誰?則視住宅租約成立時點而定,在租賃專法施行前(也就是2018年6月27日前)所成立的契約,除非有特別約定要適用租賃專法,否則就是回歸民法,可以透過私法自治,讓雙方當事人自由約定要誰負擔;但若是租賃專法施行後才成立的租賃契約,不論是房屋稅、地價稅、綜合所得稅,都不能要求由房客負擔。(見圖1)

圖1 房客申報租賃支出與稅費負擔示意圖||資料來源:楊舒婷 / 繪圖:Yen
圖1 房客申報租賃支出與稅費負擔示意圖
資料來源:楊舒婷 / 繪圖: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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