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賃關係中,契約當事人除了需要負擔租金,還可能需要負擔「押金」與「違約金」。
原則上在契約當事人簽訂契約後,於租賃期限內即不可任意增減租金,除非符合下列任一情況:
例如,房客欠租或是房屋使用上造成房東損害,房東可以從押金中扣除相當的金額作為補償,不需要另行向房客請求賠償。如果租賃關係中沒有損害發生,或是有損害發生但押金仍有餘額,租賃關係結束之後房客即可向房東請求返還押金。
例如,現行行政院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中第11條規定[5],若提前終止租約,房東、房客應於一定期限前通知對方,否則就應賠償違約金。
一般租賃契約會約定如果房客應負擔違約金,房東可直接由押金中扣除。如果押金不足以填補違約金的額度,則房東可就餘額另行向房客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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