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小人稠,尤其在都市中土地是寸土寸金,所以公寓大廈林立,一棟建物中會有許多住戶,縱使彼此不熟識,但因為與左鄰右舍、樓上樓下只隔一道牆,仍無法避免會互相影響與干擾。
而其中最令人感到厭惡的就是噪音,而聽覺不像視覺,不想聽的噪音也沒有辦法把自己耳朵蓋住、耳塞效果也有限,而只能被迫接受。因此倘若鄰居半夜不睡覺,製造噪音,在法律上是否能夠禁止或限制他發出噪音?甚或是能否主張損害賠償呢?本篇文章將介紹民法相關的禁止及求償問題,另一篇將討論製造噪音可能的刑責。
民法第793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可以禁止他人排放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或者其他相似的氣味或聲音侵入。除非侵入的情況輕微,或者依照土地形狀、地方習慣等情況是可被接受的[1]。
第800條之1則規定,前面793條的規定,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也可以主張[2]。簡單來說,土地或建築物的所有權人及利用人,有義務不將噪音或氣體排入他人的土地或建築物[3]。
值得注意的是,是否任何聲響皆為噪音呢?其實並非主觀認定,而是要依據相關的噪音管制法規來判斷[4]。畢竟如果真的是大家都覺得輕微的聲響,只是自己特別敏感的話,鄰居也有動輒得咎之虞。
在噪音糾紛中最常遇見的抗辯就是,鄰居表示噪音不是他所製造的,反而讓受害者陷入舉證責任的困境。但因為在民事訴訟法中的證據法則,並未要求一定要有直接證據,例如拍攝到鄰居正在製造噪音的影片等才算,如果能證明在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上,足以推認直接事實存在之間接事實[5](例如:其他鄰居的證詞、或是製造噪音者牆上的敲擊痕跡等)[6],也是被允許的。法院會根據這些線索綜合判斷之後,作出判決禁止製造噪音者繼續發出噪音。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的話,被害人雖然沒有財產上的損害,還是可以請求賠償相當的金額,也就是法律上的「非財產上損害」或「精神慰撫金」[7]。
而噪音是侵害他人居住安寧的人格利益,這件事已是司法實務上所肯認的[8],因此噪音的受害人能夠向噪音的製造者請求精神慰撫金[9]。實務上曾有因為鄰居長期以「大聲喧嘩、拖動桌椅、掉落重物、跑步、跺步、敲擊地板、打麻將、大聲播放音樂」等方式製造噪音,造成原告痛苦不堪,甚至需要服用藥物來幫助睡眠的情況,而請求慰撫金的案例[10]。
註腳
黃蓮瑛、梁九允(2021),《鄰居的卡拉OK、打麻將等日常生活噪音,該怎麼辦?——近鄰噪音的處理方式》。 黃郁真(2020),《晚上10點之後、之前的噪音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