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Stop!鄰居製造噪音,我該怎麼辦?刑事責任篇

文:洪偉修(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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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1-12-03 ‧ 最後更新:2023-01-04

本文

鄰居製造惱人噪音,如果讓自己難以入眠、生活作息受到影響,那麼除了前篇文章所討論的民事責任外,鄰居是否有刑事責任呢?以下僅就法院實務上曾發生過的案例討論構成強制罪、傷害罪的可能性。(見圖1)

圖1 鄰居製造噪音擾人清夢,可用刑罰制裁他嗎?||資料來源:洪偉修 / 繪圖:Yen
圖1 鄰居製造噪音擾人清夢,可用刑罰制裁他嗎?
資料來源:洪偉修 / 繪圖:Yen

一、惡意製造噪音讓人無法睡眠,可能犯強制罪

(一)強制罪基本概念

刑法第304條第1項是關於強制罪的規定[1],必須要用「強暴」或「脅迫」方式,逼迫他人做無義務的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其中的強暴是指直接對人施加物理上的暴力,或者對物品施加暴力、間接影響到人[2]。而且要逾越社會一般人所能容忍的程度。

(二)噪音擾鄰可能涉及強制罪

強制罪為司法實務針對噪音擾鄰可能會適用的法律,從一些刑事判決[3]即可知悉:

1. 人人均有不受他人噪音侵犯的權利

法院肯定,規律的睡眠是個人生存、身體健康的前提,睡眠能幫助恢復體力和腦力,並能舒緩壓力,增強記憶力。若欠缺適量的睡眠,將可能導致情緒不穩定、憂鬱、壓力、焦慮、免疫力降低、記憶力減退、邏輯思考及理解能力降低、工作效率下降等後遺症。所以享有正常睡眠、不受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的干擾,是人可以正當合理行使的權利。

此外,住處不僅是個人財產,更是個人生活的堡壘。民法也規定,每個人就住處範圍內,本來就有不受他人侵犯、包括不受他人所製造聲響侵犯的權利[4]

2. 超乎一般生活必要的噪音將可能犯強制罪

不過現代社會高樓大廈林立、人口密集居住,人難免會因生活必要而產生一些聲響或振動(如腳步聲、水流聲、家具移動聲),而影響他人的居住安寧,但如果聲響是輕微或為生活上所必要,還是被社會所容許,就不用特別用法律來限制[5]

然而,如果製造聲響,已經是超越所謂輕微或日常生活相當的範圍,甚至是惡意製造噪音影響他人生活起居,刻意於深夜、凌晨時段製造噪音,干擾他人睡眠,就是惡意妨害他人住居安寧的權利,而會犯強制罪。例如有製造噪音長達1年、讓人難以入眠[6];也有連續數日深夜按電鈴打擾他人生活作息[7],而成立強制罪的案例。

3. 小結

雖然有判決承認製造噪音可能犯強制罪,但仍須提醒讀者,是否任何聲響皆為噪音,並非個人主觀認定,而是要依據相關的噪音管制法制、法官個案調查來進行判斷。

二、噪音造成他人健康影響,可能觸犯傷害罪

除前述所提到的強制罪外,刑法第277條第1項所規定的傷害罪[8],亦是司法實務在噪音問題上可能會適用的法律。

(一)傷害罪的基本概念

刑法上的傷害,是指對人的生理機能或精神狀態不法破壞,而造成障礙或外形有變異破壞的情形[9]

(二)噪音造成傷害的舉證重點

值得注意的是,因為噪音並不會直接造成身體外觀有所變化,而是對健康造成比較大的影響,所以在舉證上會比較著重在精神診斷及其治療。觀察實際上的刑事判決[10]即可知悉,例如被害人因無法休息睡眠而有具體症狀跟就醫治療紀錄、離開該地之後症狀緩解等事實綜合判斷,而判決被告犯傷害罪。

三、結論

因此,噪音的製造不僅會有民事責任,更會因為會妨害他人住居安寧的權利及健康,而有刑事責任,這必須予以注意。附帶一提,當鄰居發出噪音時,若另外敲打或使用坊間所謂「震樓神器」反擊回去,則有法院認為,這樣的行為只是製造更多噪音,而無法有效防衛睡眠及居住安寧,不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仍屬違法[11]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第1項:「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   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122號刑事判決:「又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稱『強暴』者,乃以實力不法加諸他人之謂,惟不以直接施諸於他人為必要,即間接施之於物體而影響於他人者,亦屬之。」
  3.   以下主要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30號刑事判決的論述。
  4.   民法第793條:「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800條之1:「第七百七十四條至前條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
  5.   民法第793條但書:「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的規定可以看出法律也會容許輕微或相當的聲響。
  6.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30號刑事判決的事實。
  7.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2541號刑事判決
  8.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9.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425號刑事判決:「按刑法上傷害係指人之生理機能或精神狀態,因不法破壞而有所障礙,或有外形有所變異破壞之情形而言,不以必有外傷出現為必要,亦不以不能恢復原狀為限。故如使被害人身體疼痛、感染疾病或使原有病情惡化等情形皆屬之。」
  10.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872號刑事判決:「……被告於102年9月24日至103年2月28日間,在其居住之上址3號4樓住處內,持不明物體朝與告訴人共用之牆壁、地板等處,密集敲打發出之聲響干擾告訴人,致其無法正常休息睡眠,甚且導致告訴人為此多次前往遠東聯合診所就診,且據遠東聯合診所函所載:告訴人於該診所精神科初診始於102年12月17日,規律就診至103年7月29日,在此段治療時間,當告訴人離家到外地住宿,症狀即緩解許多,足以證明其症狀受與鄰居交惡之影響,此外,經支持性心理治療,輔導告訴人對此事件採取不同以往的思維,來增加其適應力,並輔以藥物,告訴人之精神症狀確實有改善,亦足以佐證其精神症狀確因環境適應障礙引起等情,有遠東聯合診所104年10月29日104年遠醫行字第0634號函及告訴人之病歷資料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51至59頁),是被告此部分所為,確屬妨害告訴人睡眠及居住安寧之權利與健康……。」
  11.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20號刑事判決:「況被告本案敲擊牆壁之行為,亦僅造成告訴人己○○睡眠及居住安寧之權利遭侵害,且製造更多噪音,顯然無法防衛被告自身睡眠及居住安寧之權利,是被告所為,自非出於防衛自己權利之意思,而與正當防衛之要件不符。」
    使用「震樓神器」而獲判強制罪有罪、震樓神器被沒收的判決,可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簡字第161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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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黃蓮瑛、梁九允(2021),《鄰居的卡拉OK、打麻將等日常生活噪音,該怎麼辦?——近鄰噪音的處理方式》。
黃郁真(2020),《晚上10點之後、之前的噪音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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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敬軒(進階會員) 2024-03-21 20:44:21
請問毒氣(燒香味)也適用嗎?是否也有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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