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賃關係中,房客造成的哪些損害,房東可以請求賠償?(見圖1)
依照民法第432條[1]規定,房客有善盡使用、保管房屋的責任。如果房客不依照契約約定、房屋性質而不當使用房屋,造成房屋毀損,就要負擔賠償責任。
不當使用房屋,例如房客在居住過程導致屋內木質地板有水漬與尿漬、門板破裂、家具毀損,需要清潔與更新[2];又例如在颱風來襲期間,沒有清掃屋內陽台的堆積物,影響排水,導致室內淹水、家具與電器損壞等[3]。
依照民法第434條[4]規定,如果房客有重大過失,導致房屋失火而毀損,房客要負擔賠償責任。
「重大過失」,例如房客將易燃物品放置於電源附近導致失火,此時房東可以請求賠償[5]。
「非重大過失」,例如房客長期不用某電器,導致老舊、積汙而導致起火燃燒,就只是一般過失,房東不可請求賠償[6]。
依照民法第437條[7],如果房屋有修繕的必要,但房客卻沒有通知房東,導致房東不能及時補救,房東可以請求賠償因此所生的損害。
例如,房客明知有漏水情形可能導致壁癌,卻不通知房東進行補救,導致房東日後需支付大筆金額整修,房東可以請求賠償。
如果房客在房屋內自殺,導致房屋的交易價值下降,目前最高法院的判決認為如果房客是故意藉由自殺來使房東的房屋價值下降,房東才可以向自殺者的繼承人請求賠償[8]。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