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某一財產的所有權人通常只有一個,例如買一本書、一杯飲料、一把傘,這些東西都是專屬於購買者的,由購買者「獨享」所有權。
但有時也會有跟別人一起「分享」所有權的時候,這種狀態就叫做「共有」。舉例來說,像是購買土地或建築物,因為價格太高,X一時拿不出足夠的錢,於是找來Y一起購買,並約定2人都登記[1]為所有權人,則X跟Y就是「共有人」,而一起購買的土地或建築物,就稱為「共有物」。
大家可能會想知道,當我們跟別人共有土地、建築物或其他物品時,究竟這東西的哪一部分才是屬於自己的呢?此時,我們就要先瞭解一下「應有部分」的意思。
應有部分俗稱「持分」,用來指稱「對共有物持有多少的比例或權利」[2]。例如,前述一起購買不動產的X和Y,如果雙方各出一半的錢,並約定每人對不動產均有50%的權利,這就代表各自的應有部分是1/2。
不過要注意的是,應有部分只是一個抽象的數字概念,並不會直接轉變成具體實物的特定部分。換句話說,共有人對共有物的應有部分,是平均散落在這個共有物上的「任何角落」[3]。
舉個例子,假設「一條瑞士捲由A、B各半持有」,是否會讓人直覺的認為,A、B一人分一半?
但從法律的角度來看,A、B對瑞士捲的應有部分,其實是散落在瑞士捲的任何一個角落,並沒有誰專屬哪一半(見圖1的上半部)。
講白一點,「共有」其實是指共有人對共有物的「全部」,有一定比例的權利,而不是對共有物的「某一部分」才有權利。
所以,當A、B想要各取得只屬於自己的那50%瑞士捲時,可以由A、B合意將瑞士捲切半平分[4],如此一來,A、B就可以各自單獨擁有部分的瑞士捲,不需要繼續維持共有關係[5]。
總結來說,「應有部分是抽象的存在於共有物上的任何角落」,如果想把其中一人的應有部分集中到某個特定區域,就必須靠「分割」來結束共有關係[6]。
或許會有人納悶,如果一直沒有分割,那應該怎麼使用共有物?
例如,A跟B、C共有一塊田地,每個人應有部分均為1/3,在尚未分割前,應有部分是散落在整塊田地上面,則當A想要栽種農作時,A應該怎麼辦呢?
其實,A只需要和B、C達成共識,讓他們同意自己可以在這塊田地上使用某個區域即可,而這個共識就稱為「分管協議(或分管契約)[7]」。簡單來說,就是共有人在共有物尚未分割的狀態下,為了使用上的方便,成立一個對共有物「分別管理」的契約(換個角度想,就是讓對方幫忙管理自己的應有部分)。
依圖2所示,原本A、B、C的共有部分都是散落在整塊田地上,但因為有分管契約(協議內容是由A用西邊、B用中間、C用東邊),所以即便共有物沒有分割,A還是有權使用西邊田地。同時,B和C的應有部分仍存在於西邊田地,只是由A幫忙管理而已。
假如A想要把自己的應有部分全部移到西邊,那就必須辦理分割,結束共有關係才可以,像圖1對切瑞士捲那樣,把各自的應有部分進行移動。
要特別注意的是,民法所規定的「共有」其實有2種:「分別共有」和「公同共有」,但前述所討論的「應有部分」,只會出現在「分別共有」的關係中。
所謂分別共有的意思是:雖然共有某一財產,但每個人所擁有的比例都已經分別確定,因此可以清楚知道各自的「應有部分」是多少(例如A持有20%、B持有60%、C持有20%)。不過,當共有人彼此之間並未確定比例的話,立法者則推定大家的比例都為均等[8]。
再以前述X跟Y一起出資買下一間售價1,000萬元的透天厝為例,如果這次是由X負擔800萬元、Y負擔200萬元,2人就說好:X對透天厝有80%的權利,Y只有20%的權利,並依照這個約定到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如此一來,X所持有的所有權狀上就會記載X對透天厝的權利範圍(也就是應有部分)是4/5,而Y的所有權狀則會記載Y對透天厝的權利範圍是1/5。
同樣的,因為應有部分只是抽象的概念,並不會直接變成具體實物的特定部分,因此像X對透天厝雖然有80%的權利,但我們不能直接說「客廳、陽台、主臥室和廚房的面積加起來占了房子的80%,所以這4個區域只能由X使用,Y不能用」,因為X和Y對透天厝的「每個角落」都是80%比20%的比例,所以除非有經雙方約定,否則不能直接把某一部份劃歸給某一人所有。
公同共有則是數人依據法律、習慣或法律行為,共有一物[9]。在「公同共有」的狀態下,並不像「分別共有」會進一步去區分每個共有人各自擁有多少比例[10]。換句話說,公同共有關係中,沒有應有部分的概念。
而最常見的公同共有就是「繼承」。從繼承開始到完成遺產分配(也就是分割)之前,每位繼承人對於遺產的狀態都是「公同共有」[11]。這些遺產並不會因為繼承的發生而直接歸屬於某一個人,或被認定為由某人持有多少比例,必須在完成分配(分割)之後,才會轉變成「分別共有」或「單獨所有」的狀態。
例如Z在未留下遺囑的狀況下死亡,留有現金600萬元及價值1200萬元的房屋一棟,並有配偶及2個孩子共3個繼承人。按照應繼分的規定[12],雖然是由該3個人均分這些遺產,但在3個人完成分配(分割)之前,他們對於遺產的狀態是「公同共有」,不是分別共有,所以我們不能也不會直接說每個人對於現金或房子各有1/3的權利。
但假如3個繼承人講好[13]:「現金600萬由配偶取得;房子由2個孩子取得,1個人持有50%。」並且也完成分配(分割),那麼現金的部分就會變成由配偶單獨所有,房子的部分則是變成由2個孩子分別共有[14](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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