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麼是應有部分(持分)?什麼是共有?》[1]這篇文章中,介紹了共有的意義和種類。但當我們不想再與別人分享所有權時,應該怎麼處理?此時,就必須靠「分割」來結束共有關係。
共有物的分割方式,原則上是由共有人自己決定,但人多嘴雜,總是會有意見不合的時候,因此立法者在民法第824條[2]規定了2種分割方式:「原物分配」與「變價分配」,來解決共有人間談不攏的狀況。
「原物分配」,顧名思義,就是將共有物直接分割成數個部分後,再依照應有部分的比例,分配給各共有人。
如圖1,假設有A到F這6個人共有一塊甲地,每個人的應有部分均為1/6,那就剛好可以每人平均分一小塊地[3],各自取得單獨所有權。
「變價分配」則是指將共有物變賣後,由共有人按應有部分的比例來分錢(而不是分配共有物)。例如,將圖1的甲地以1200萬元賣掉,每人可分得200萬元[4],但大家都不取得土地。
從「理論上」來說,原物分配或變價分配就已經足夠,但實際上並沒有這麼容易!以土地分割為例,不管怎麼分,即便面積一樣,都可能會有人抱怨風水不好、土質貧乏、沒有鄰接道路等等。因此原物分配與變價分配還可以排列組合成不同模式,以因應各種情況。
假設甲地的共有人間,E跟F的應有部分都只有1/6000,可以想見他們2人被分到的土地面積一定非常小,幾乎沒有利用價值,所以其中一個分配方法就是將甲地只分給特定共有人(即A到D)[5],再讓特定共有人用錢補償給未受分配的其他共有人(即E、F)[6]。
尤其是當共有物不是土地,而是動產,例如一輛車、一隻狗時,當然不可能將車子或狗用原物分割的方式分配給每個人,此時就可以用這種方式來進行分割。
有時,就算每個人都有確實分到土地,但依照各自的需求差異,實際分到的土地面積也可能會與應有部分不同。例如圖1的6人,大家的應有部分都各是1/6,但A可能想要比較大的土地蓋倉庫、B可能想說只要一個停車位就好,導致A、B的應有部分雖然都是相等的1/6,但實際上A分到較多的3/12,B卻分到1/12而已,這時候多分到的A就要用金錢補償給少分到的B[7]。
此外,即使每個共有人都依照應有部分分配土地(如圖1),但也可能因為某部分的「價值」比較高(例如面臨道路)、某部分價值比較低(例如沒有道路的內側土地),導致大家所受分配的利益不均等,這時候分配到價值比較多的人,也要再用金錢補償給分配到價值比較少的人[8]。所以會有一部份的人是同時獲得原物分配與金錢補償。
例如甲地的某個部分特別貧瘠(如圖2的紅色框線內),全體共有人都不想要那塊地,但剩餘的部分又很肥沃,大家都想繼續在上面耕作時,就可以採用這種分配方式[9]。
舉例來說,共有人中的A、B感情特別好,兩人一同合作在甲地上的某範圍內耕作(如圖3的藍色框線內),成效極佳,如果為了分割硬把A、B分開,恐會使經濟效益下滑,因此分配上可以採取維持共有的方式,讓A、B繼續共有土地、一同耕作,至於其他共有人如果沒有特殊需求,就各自分配土地即可。
因為共有人對於共有物有比較多認識(例如已經安排使用計畫)或感情(例如家傳的祖產),所以在進行變賣時(不論是單純的變賣或搭配原物分配而變賣),為了讓共有物能發揮最大經濟效益,共有人均享有「優先承買權」[11]。
例如甲地已經確定要進行變價分配,投資客X出價1500萬元,但A其實想要土地,不想要金錢時,A就可以表示他也提出一樣的條件,要以1500萬元購買,此時就應該優先賣給A,而不能賣給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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