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維持良好、穩定的社會秩序,所有權人原則上只能支配自己的所有物,而不能侵害別人的所有權,所以房屋要蓋在自己的土地上,不能蓋一蓋還蓋到別人家的土地。但如果真的遇到有人蓋房子蓋到有一部分凸出來占到自己的土地時,該怎麼處理?這時就要先來了解一下什麼是「越界建築」。
越界建築,從字面上看來,就是指「跨越界線」跑進隔壁土地的建築。但法律上所指的越界建築並沒有這麼簡單,必須特別注意有無符合以下的條件:
既然稱為越界「建築」,越界的部分就必須是「房屋」或「與房屋價值相當的建物」[1],例如倉庫、立體停車場等[2]。如果只是圍牆[3]、狗屋這種跟房屋本體幾乎無關的設施,就根本不屬建築,被侵害的一方可以直接主張拆除[4],不適用越界建築特有的規定。
必須建築物有一部分在自己的土地,其他部分逾越到別人的土地,才算是民法上的越界建築。如果是直接「整棟房屋」蓋在別人的土地上,就不是跨越界線,而是全部都在線外了,所以這種建築不能稱為越界建築。因此,碰到此種情況時,只能回到拆除房屋、返還土地的規範來處理,不適用越界建築特有的規定[5]。
對於土地的所有權,並不限於土地表層,以這塊地垂直往上、往下延伸的空間,也就是天空和地下,都屬地主所有的範圍[6]。
因此,越界建築並不一定限於1樓建物,如果是3樓陽臺越界,即使沒有貼著土地,仍算是越界!
如圖1所示,假設紅色框線就是地界範圍,因為3樓的陽臺(藍色部分)已經超出紅線範圍,而侵害隔壁土地的「上空」,所以當這個陽臺符合前述越界建築的其他條件時(例如屬於建物主結構的一部分等),就屬於越界建築[7]。(見圖1)
滿足前面這些條件的越界建築,就可以適用特別規定,不一定要把房子拆掉。看到這裡或許會納悶,別人的房子蓋在自己的土地上,為什麼可以不拆除?
這是因為立法者考量到,不管是蓋房或拆屋,都需要投入許多資源與成本。換個角度想,假如我不小心把一點點外牆蓋到別人的土地上,對方卻故意等我房子全部都蓋完了才要求拆除,此時我不只是增加後續拆除的成本,還可能因為拆除外牆會導致房子倒塌,勢必要連房子全部一起拆掉,這樣一來,我前面蓋房的資源也都浪費了。因此,民法第796條[8]及第796條之1[9],就特別規定了幾種處理辦法來因應。(見圖2)
如果屋主在自己的土地上建築房屋時,是因為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逾越地界的話,鄰地所有人(也就是被侵害的一方)當然可以要求越界的屋主移去或變更房屋。
尤其當屋主是故意越界時,因為可歸責性較大,所以不能主張免為全部或一部的移去或變更[10]。
雖然屋主不是因為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逾越地界(可能只是輕過失),但鄰地所有人在發現有越界情況後,就立即要求屋主處理的話,屋主原則上就要移去或變更房屋[11]。
不過,為了避免對社會經濟及當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當鄰地所有人請求屋主移去或變更逾越地界的房屋時,法院可以斟酌個案情況(例如,逾越地界與鄰地法定空地的比率、容積率等情形),免為全部或一部的移去或變更[12]。
當法院同意讓屋主免為全部或一部的移去或變更時,就代表屋主可以保有越界建築,同時享有使用鄰地的權利,但總不可能讓屋主免費使用吧!所以,鄰地所有人對於越界部分的土地以及因此形成的畸零地,都可以請求屋主直接購買(價格由雙方議定,如果談不攏,則可請求法院判決決定);如有損害,也可以向屋主請求賠償[13]。
假若鄰地所有人明明已經知道隔壁越界,卻不即時提出異議的話,就等於是自己放棄權利,所以不能再要求屋主移去或變更房屋。換句話說,屋主將可以保有越界建築,並且享有使用鄰地的權利[14]。
不過同樣的,屋主畢竟不能靠侵害別人權利而獲取利益,因此,即便可以保留房屋,屋主仍必須就越界的部分支付「償金」給鄰地所有人,或是鄰地所有人也能要求屋主直接買下越界的部分[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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