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二修習「刑法分則」討論墮胎罪時,教授拋了:「墮胎在這個時代還存有可罰性嗎?」的問題,當下作者受到了極深的震撼。「這個時代」是性別平權、自主意識抬頭的時代,更是個注重基本權利的時代;但可以因為時代的不同而影響「墮胎」的可罰性嗎?
站在反對墮胎的立場來看,我國民法第7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即使還沒出生,也會保護胎兒享有的利益,也就是將胎兒視為已出生[1]。法條將胎兒視為「已出生」的「人」,那誰有資格使他的生命「被結束」?但優生保健法(以下稱優保法)有明文規定,若因為基因問題、或因被性侵而懷孕等因素,甚至危害母體的安危時,會建議人工流產以保障母體(生理)健全[2]。
既然優保法規定符合特殊正當事由才可以人工流產,也就是懷孕婦女不能毫無限制地決定自己要墮胎。除了國家介入規範以權衡懷孕婦女、胎兒的法益,配偶也有表達意見、拒絕孕婦墮胎的地位嗎?接下來進一步思辯。
我國刑法第288條以下,定有墮胎罪的相關處罰[3],如果沒有「特殊正當事由」而墮胎,將會被處罰,無論有沒有得到配偶的同意。但即使有合法的「特殊正當事由」,懷孕婦女本人就可以「自己決定」墮胎嗎?如果是受到性侵、誘姦而懷孕,或有生命危險、特殊疾病等醫學上考量,無論即使有配偶,孕婦仍可以自己決定墮胎;但如果有配偶的孕婦因為「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要施行人工流產的話,要得到配偶同意[4],不能自己決定,也就是說孕婦的自主決定權是有條件的。
為何仍將「須經配偶同意」納為合法墮胎的要件?作者認為應該是基於婦女的配偶對於「胎兒」,仍具有「親權」[5]。原因是產生胎兒的過程為雙方的「精子與卵子」相結合,所以,若只因配偶一方的決定即可給予「墮胎」正當性的地位,恐已侵犯另一配偶的權利;況且一方自行決定,也可能會直接或間接導致夫妻間的情感產生變動,造成家庭關係不和睦。
正因為墮胎涉及懷孕婦女及胎兒兩方的健康與安全,不只在臺灣是個重要的議題,世界各國都有相關的討論。在聯合國公約中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明定:締約國應遵守消除對於婦女的歧視,包括締約國應該將「墮胎」除罪化為當,也就是盡可能不要處罰墮胎婦女[6];且應賦予婦女不受旁人左右,即使是配偶、政府亦同,能自己決定生育、避孕等措施[7],雖然懷胎婦女是否養育子女,「最好」由本人與配偶一同決定,但並非一定[8]。
聯合國將墮胎罪除罪化的原因,是為了保護婦女的身體安全及「自主權」。生育的決定權應屬於「婦女」本人,是因為懷孕者要「直接」(Immediately)承受如孕吐等懷孕導致的身體不適,及胎兒可能在腹中變成死胎等問題,這些問題將導致婦女生命風險提高,所以CEDAW要求締約國應遵守,由懷胎者自主(由)決定是否墮胎。
CEDAW是聯合國公約,不是我國法律,我們目前也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但我國於2011年5月20日制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下稱施行法),施行法草案總說明揭示,此一公約是「婦女人權寶典」,為了維護婦女的基本權利,確保女性與男性的平等,CEDAW不限聯合國會員國簽署;我國於2003年2月9日已完成簽署手續,但因為我國處境特殊,至今尚未被正式加入為簽約國[9]。雖然無法正式加入締約國,但有必要以國內法規定[10],促進CEDAW所要保護的權利,並落實性別平等[11]。以此來看,可得知我國應是「自發性」地遵守公約。
既然要遵守公約、積極促進性別平等,要如何具體落實CEDAW保障的懷孕婦女自主權呢?我國於2022年3月25日,由立委林靜儀等19人提案修改現行優保法,更名為「生育保健法」[12],且刪除優保法第9條第2項中段配偶同意權的規定。修正理由說明,懷孕婦女是法律上的獨立個體,具身體的自主權,可以自己決定未來生活是否有後代參與,此一決定的自由,並不會因為結婚而喪失[13]。因此,我國似乎也將CEDAW保障懷孕婦女自主權的精神納入優保法修法草案之中。
衛生福利部同年1月14日公告的修法草案,在刪除優保法第9條第2項配偶同意權的理由,提到要得到配偶同意才能人工流產的現行法違反CEDAW、限制女性生育決定權等[14],證明我國政府也嘗試以提案修法來遵守聯合國公約[15],施行法於我國確實有發揮實際作用。
綜上,雖然不應因為個人的利益而剝奪胎兒的生命;然而若胎兒在婦女體內成為死胎,威脅到婦女的身體健康甚至生命,在這樣造成不利益的情況下仍不允許墮胎,是否保障「人權」,值得深思。
但CEDAW所保障的婦女身體自主權,作者認為應「有程度的限縮」,就「非預期之生育」的墮胎,不應除罪化(無論是否徵得配偶一方的同意)。原因不外乎,既然胎兒是健康的,只因為不在配偶雙方的生育計畫中,就要將胎兒除去;作者認為反倒有點過度保護懷胎婦女的權利,而忽略健康胎兒的基本生存權利。
雖然作者提出前述疑慮,但仍應注意懷孕婦女是法律上的獨立個體,具有身體自主權。因此是否要承受「懷胎」的苦痛與難耐,應由懷孕婦女自行決定;且若墮胎須經「配偶」同意,恐怕是「父權高漲,女權弱化」的表現,而非我國簽署CEDAW所追求的「性別平權」。我國現行優保法仍規定,有配偶的孕婦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實施人工流產,須得配偶同意;這個規定是否刪除,交由孕婦自己決定,相關修法提案的發展,有待大家持續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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