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近日回絕北京要求「引渡」臺籍詐欺犯[1];新南向政策推動後,越南簽署許多自由貿易協定成為許多臺商往東南亞投資的首選[2];臺灣人在國外繳稅,租稅協定能避免在臺灣又被課一次稅[3]。其實每個人的日常或多或少都受國際條約的影響,只是有待大家發現和了解。
條約,本質上就是國家之間的契約,記載著雙方應該遵守的權利義務;但是不同於企業或個人之間的契約,國家之上沒有統一的立法或執行機制。根據長久以來的國際社會經驗,發展出一套國際法法源的制度,作為解決紛爭的依據[4]。其中「條約」是不同國際法法源裡最常見的一種,原因無他,白紙黑字寫下來總是比較清楚明瞭又更有保障[5]。
不過為了應付國際間複雜的關係態樣,並不是每一種國際文書都會取名為「條約」。國家必須考量名稱所隱含的法律、政治、社會及經濟上所帶來的效果。為使讀者容易明瞭起見,以下以法律拘束力的有無及使用時機,來區分國家間的約定,究竟有哪幾種常見的名稱。(見圖1)
條約,指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的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特定名稱如何[6]。以上定義雖然是為了落實「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而定,但是可以說也是國際間廣泛認可的條約定義[7]。只要國家知道且願意透過締結一份國際文書來變動它的權利義務,就可以算是締結一份條約,即使不以條約稱之。
「公約」與「條約」兩者經過簽署後均對國家具有法律拘束力。但近代國際間通常以「公約」來稱呼多邊條約,也就是說通常一份公約會有兩個以上的國家加入。例如著名的「聯合國人權兩公約[8]」、「維也納條約法公約[9]」等。舉例來說,臺灣在2009年批准了人權兩公約,因此政府的行為就會受到兩公約內容限制而必須保障人民的人權水平。
依國際法觀點,多數時候「條約」與「協定」是可以互換的名稱,同樣對國家有法律拘束力,國家一旦締結就有遵守的義務。稱呼不同大多是因為慣例上的沿用,例如世界貿易組織多以協定作為條約名稱[10]。臺灣既然是世界貿易組織的一員,當中自然有許多協定必須遵守,對臺灣的經濟影響不容小覷。
一般而言,「備忘錄」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它的功能可以是正式簽署前紀錄階段性談判成果,或是表徵雙方未來的合作方向等,例如「臺印尼全面性經濟合作瞭解備忘錄[11]」能使人民了解臺灣與印尼之間經濟合作的談判內容與進程。
當國家只想表達看法卻不希望產生任何實質的法律拘束力,就可以使用「宣言」,例如亞太經濟合作會議高峰會共同宣言[12]。但並不代表宣言就不重要,甚至宣言可以非常有影響力,宣言能幫助我們更了解國家或國際組織對特定議題的看法,例如聯合國大會決議發表的宣言、世界人權宣言[13]等。
國際文書名目繁多,不論文書名稱為何,保險起見,實際在國際法上的影響力仍然要看具體內容[14]。有了這些國際文書,國家的權利義務改變,國家行為也因此必須調整,最終影響到人民,例如我們可能被引渡、可能免稅、可能享受自由貿易帶來的好處等等,因此國際條約對我們的影響很大,不容小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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