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還記得馬特拉仲裁案嗎[1]?為什麼臺北市政府與法商馬特拉會把案子拿去仲裁呢?南海仲裁案[2]又是為什麼會將領土爭議拿去仲裁呢?在理解這些國際仲裁之前,先說明一下我們比較容易接觸到的國內仲裁制度。
仲裁是一種紛爭解決機制,要理解仲裁制度可以先談談國內仲裁,我國就有「仲裁法」承認仲裁制度,使仲裁具有與判決相當的執行力。仲裁制度適用於大多數民事或商事紛爭。在契約當中有約定仲裁條款,或是與對方簽仲裁協議,就可以在發生紛爭時經雙方同意啟用仲裁程序[3]。
一樣是紛爭解決機制,為什麼不直接上法院打官司就好?因為仲裁與法院訴訟相比,有快速、有效率、彈性,以及仲裁人具專業知識等特色,可以讓當事人依照需求選擇不同的程序。簡單說明仲裁的特色如下:(見圖1)
不同於打官司可能要三級三審,仲裁制度通常採一次定案的模式,並且有判斷時間限制,原則上6個月,必要時可以延長3個月[4]。雖然無法上訴,但是可以避免動輒數年的冗長官司,除了省時間、勞力,也能縮減金錢成本。
仲裁制度下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適用法律、仲裁程序、仲裁地點、公開或不公開等[5]。也就是說,仲裁過程可以客製化,但同時享有與法院的確定判決相同的效果,可以將仲裁判斷聲請法院裁定後,聲請強制執行[6]。
仲裁人由雙方當事人選任一人或數人共同組成一個仲裁庭,其中至少一位必須是雙方共同任命[7],而且仲裁人常具有專門領域專家的身分[8],比較熟悉專門領域的特別問題。因此,與法院審判不同,如果是法官審判,當事人無法決定法官,而且專門領域知識通常也不是一般的法官專長;但如果是仲裁程序,當事人因為透過選任的過程對仲裁人產生信賴,而且可以選擇具有特定領域專業的仲裁人,他們在判斷上應更能有效針對不同專業解決問題,當事人應該也會更願意接受信賴專家的仲裁判斷。
國際仲裁的特色與國內仲裁大致相似,通常具有快速、有效率、彈性等優點。當事件涉及外國因素,就有使用國際仲裁的機會,舉例而言:
案件當事人具有外國國籍、
案件內容涉及外國財產、
案件事實是跨國活動、
契約約定外國準據法、
仲裁地點約定在外國、
與外國政府發生爭執。
至於國際仲裁常見的類型有以下3種:
處理私人間的商務爭議,也就是說雙方當事人都是個人或法人,是一般大眾最可能使用到的仲裁類型,如馬特拉案[9];
處理跨國投資者與投資所在國家之間的爭議,如台新彰銀案[10],判斷時主要適用國家間簽訂的投資仲裁保障協定,因此臺商在外國投資若與該國政府發生爭端,是否能使用投資仲裁,還得看該國家與台灣是否有簽訂投資保障協定;
處理國家間因為法律或政治因素所發生的爭端,例如知名的南海仲裁案[11],就是發生於菲律賓與中國之間的爭端。
以一般人民比較可能因為跨國經商接觸到的國際商務仲裁為例,在目前全球知名的商務暨投資仲裁機構有位於倫敦、巴黎、新加坡、香港、日內瓦、紐約及斯德哥爾摩[12]。我國也設有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3],因此簽訂契約時若希望將來發生爭端能在台灣進行仲裁,就可以將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列為爭端解決機構。而國家之間爭端若提交仲裁,常設仲裁法院[14]是常見選擇之一,前面所述的南海仲裁案就是由常設仲裁法院作成。
常見的「仲裁規則」有商務仲裁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15]」、投資仲裁的「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的仲裁規則[16]」等。因此涉及國際仲裁時,無論仲裁機構或仲裁規則,都有許多不同的選擇。一般大眾因跨國經商比較有可能接觸商務仲裁,下次簽訂商務契約時,可以考慮與對方事先約定仲裁地點、機構與仲裁規則等,減輕未來發生爭執時的麻煩。
仲裁是比起訴訟更加彈性的爭端解決方法,目前看來,仲裁有許多訴訟所沒有的特色,針對五花八門的案件,有時候仲裁更能有效解決問題,並緩解各地法院超量的訴訟案件。但要使仲裁有實質執行力,還必須國家有立法容許仲裁制度才行。觀察世界各國,仲裁的承認與應用 已經越來越廣泛,因此值得大家多多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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