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符合什麼資格可以請領?

刊登:2022-06-24・最後更新:2022-12-06

案例

靚A和酷B從小青梅竹馬,兩人從校服到婚紗,一路走來,始終如一。經過15年的愛情長跑且彼此事業都穩定後,雙方決定結婚。不久後A懷孕並且順利產下一女C,為了有更多的時間在家照顧幼兒,兩人商量後決定輪流請育嬰假,但有點擔心今後家中的支出增加,收入卻減少一半。某日,A的同事來探望寶寶時和A分享了之前申請育嬰留停津貼的經驗,A喜出望外。究竟A要如何才能申請育嬰留停的津貼呢?

本文

一、什麼是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如何申請?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是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俗稱育嬰假)的受僱者,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可以向勞動部申請的補助。

(一)先向雇主請育嬰假

我國於2002年訂定性別工作平等法來保障性別工作權的平等,貫徹憲法上消除性別歧視,並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1]。為了體恤父母養育幼兒的辛勞,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者不分男女,如果符合工作滿6個月的條件,在受僱者每一個子女滿3歲以前,可以在10天前用書面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期間到該子女滿3歲為止,但總期間不可以超過2年[2]

如果受僱者任職時間不滿6個月,此時雖然法律上沒有特別保障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但在獲得雇主許可的情況下,也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3]

(二)再向勞保局申請津貼

就業保險法為配合上面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彌補受僱者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因為沒有工作收入的損失,特別提供已經參加就業保險年滿1年以上的受僱者,可以向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福利,作為一種補助[4]

二、符合什麼資格可以請領?

(一)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3個條件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要「同時」符合以下3個條件[5](表1):

表1: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條件
項次 條件
1. 申請者必須向雇主先辦好育嬰留職停薪的請假手續[6]
2. 申請者的子女未滿3歲
3. 申請者投保就業保險的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不限同一間公司)
作者自製。
 

如果滿足上面3個條件,受僱者就可以向勞保局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津貼金額為保險人(也就是受僱者)自育嬰留職停薪的當月起算,前6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0%;而且從2021年7月1日起,除了60%津貼,政府再加發20%的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不用另外申請,申請育嬰津貼政府就會合併發給[7],也就是每個月總共可以獲得薪資的80%,最多可以領6個月。

(二)單親或未婚也可以申請嗎?

此外,單親或未婚的父或母,也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因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所規定的「子女」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及養子女[8],所以只要符合上面表1的請領資格,單親或未婚父或母,都可以提出申請。

三、父母可以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嗎?

在父母都是受僱者的情況,過去原則上不能同時請育嬰假,當然也不能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在2022年1月18日修法生效後,父母可以「同時」請育嬰假及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這是因為考量到養育子女不是一方的責任,而是雙方共同的責任,應該讓受僱者自行決定要分別請假或共同請假育兒[9],因此不管配偶一方是不是正就業中,符合條件的父母可以自己決定要分別或同時向雇主請育嬰假;只要請育嬰假的受僱者符合申請津貼的條件,父母也可以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10]

不過,新的法律規定是在2022年1月18日才生效,在這之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父母,仍不可以同時請領,除非有未滿3歲子女超過2名以上的情況,例如:雙胞胎或多胞胎子女的家庭,則父母可以例外「同時」請領「不同」子女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11]

四、結論

靚A與酷B於結婚前都有累積超過1年以上的工作經驗,如果A和B在C未滿3歲前辦理育嬰留職停薪,2人都可以符合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資格,而且在2022年1月18日之後,A和B也可以「同時」申請。這樣ㄧ來,A和B就不用太過擔心家中支出增加但收入減少,可以更安心陪伴C成長。

註腳

  1.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條:「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爰制定本法。」
  2.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於十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
  3.   勞動部勞動條4字第1040130693號令釋(2015/4/27)。
  4.   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4款:「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第1項:「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5.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1字第0980140507號函(2009/10/16)。
  6.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
    I 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於十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
    II 前項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職務。
    二、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迄日。
    三、子女之出生年、月、日。
    四、留職停薪期間之住居所、聯絡電話。
    五、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
    III 前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但受僱者有少於六個月之需求者,得以不低於三十日之期間,向雇主提出申請,並以二次為限。」
  7.   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要點第5點:「本補助由勞保局按育嬰津貼所依據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二十計算後,與育嬰津貼合併發給。」
  8.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2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所稱子女,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及養子女。」
  9.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2條修法理由:「為鼓勵受僱者及其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子女之責任,使受僱者有自行考量整體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選擇是否共同照顧年幼子女之空間,不論配偶是否就業,也不再限定須有正當理由,受僱者都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家庭照顧假,爰刪除本條。」
  10.   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修法理由:「原第三項規定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原係考量育嬰留職停薪之子女撫育需求。考量照顧子女為雙親共同之責任,且如勞工已有育嬰留職停薪事實,基於本保險旨在於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提供部分所得損失填補,爰刪除原第三項。」
  11.   勞動部勞動保1字第1070140346號函(201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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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0018934(一般會員) 2024-04-02 05:48:29
原本有工作,換了工作,新工作未滿一年,可否申請育嬰留停的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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