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1]是政府為了力求提升勞工就業技能、促進就業[2],並提供職業訓練、失業、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補貼部分收入損失的制度[3]。結合上述目的,政府開辦一系列就業保險的社會給付,以下簡述:
讓勞工遭逢非自願離職時,可維持基本生計。
讓非自願離職或特定身分的人[6],例如獨力負擔家計者、家暴受害者,在接受就業服務機構成功推介職業訓練後,可在增進工作技能的同時請領補助。
鼓勵失業者積極尋找工作,避免產生過度依賴。
為非自願離職後被退保的失業者,與隨同參加健保的眷屬提供補助。
彌補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受僱者沒有薪資收入的缺口。
依就業保險法與主管機關勞動部的解釋,粗略可分成兩種情況來看,分別為「原則要保」、「例外不保」,以下簡介:(見圖1)
原則上若符合下列條件,雇主或其機構就要為勞工投保:
因為是「本國籍、受僱勞工」,所以雇主本身無法參加就業保險,外籍人士(例如語言補習班的外籍老師)原則上也無法參加。
有幾種情況是雖然符合上列條件,但不能參加就業保險的[11]:
立法者[12]認為這些族群應投保的公保、軍保,足以保障他們面臨失業時的經濟生活保障[13],像是公保若依法資遣,可能還有以基本年金率算出的養老給付[14];而軍保部分,則可能有退伍給付[15]。
勞動部認為這類已領取老年給付或養老給付的族群,已有老年給付、養老給付可以照顧他們退休後的生活,基於社會保險不重複保障的考量,所以原則上他們就不能再投保就業保險[16]。
但仍有些情況,是即使已領過老年或養老給付,仍可參加就業保險,例如公營事業單位移轉為民營事業而被留用的員工,勞動部(過去為勞委會)認為他們為了配合政府政策轉換投保身分,轉保後仍繼續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而非離職退休人員,所以雖然已領過公保給付,仍可繼續參加保險[17]!
這些族群的工作場所不定,且僱傭關係及雇主身分較不明確,就業或失業難以認定,因此不納入投保對象[18]。
例如沿街叫賣的流動攤販是屬於不用申請「商業登記」[19]或「營業(稅籍)登記」[20]登記的小規模營業人[21],如果又沒有被核定課稅或沒有統一發票購票證時,就無需為員工投保就業保險。
依就業保險法的罰則章,雇主若未按時為勞工投保,除了須賠償勞工因此所受的損失[22](例如領不到失業給付[23]),也會面臨「僱用日起至投保前1日,或至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保費金額」10倍的罰鍰。且罰鍰經勞保局通知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24]。
附帶一提,提醒讀者,在實務上,若雇主已幫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勞保局會自動為勞工納入就業保險的身分,所以原則上雇主不用額外再申報投保,但如果是微型企業(員工未滿5人)或未強制要求勞保加保的事業單位,雇主仍須主動投保就業保險[25]。
綜上,就業保險制度主要目的是希望藉社會保險給付的支柱,使非自願離職或特殊身分的勞工能夠度過失業期間、增進技能;或有育嬰需求的受僱者得以維持生活,所以只要勞工符合保險資格,雇主或其機構應確實如期投保,不但免於裁罰,也可在需要時讓社會安全網發揮作用,保障被保險人的生計。
註腳
陳琦姸(2019),《勞工保險的目的是什麼?發生哪些情形時可以請領勞保給付?給付的金額怎麼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