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為B公司的輪班制勞工,某日,A規劃度假行程,想在這次假期好好讓身心放鬆,於是向B請特休,休假期間剛好遇到A夜間輪值的日子,由於A無法實際出勤,B額外去找其他人力支援替補。到了發薪當日,A發現自己的薪資明細中沒有輪班津貼,去跟雇主理論,但B表示:「公司的薪酬管理辦法中,已明確規定休假期間不發輪班津貼,必須有實際出勤才能領。」因而拒絕發給A這筆津貼。B的說法合理嗎?合法放有薪假的A可以請求這筆「輪班津貼」嗎[1]?
註腳
一、輪班津貼算是工資嗎?(見圖1)
首先,工資該如何認定呢?工資在認定上可以區分成「對價性」與「經常性」的要件[1],前者就是工作付出勞務而獲得的報酬;後者,則為依據公司內的習慣、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動契約等,在一段固定時間內或符合公司制度而於一般情形下[2],勞工可信賴雇主會持續給付。
輪班津貼是雇主因應輪班制的勞工,需要為了公司制度而調整生理時鐘,可能因班別的替換導致休息時間無法正常、固定而必須承擔特殊的不利益(例如日夜顛倒),在這種輪班工作環境提供勞務所領到的津貼,除了可認為有對價性,且在形成企業發放制度上的慣例時,符合「經常性」的給與,實務上,雖仍視個案觀察,但大多認為「輪班津貼」是工資的一種[3]。
從民法上的原則出發,簽訂契約的勞工與雇主間互相負有義務,勞工須為雇主工作,雇主須給付工資給勞工[4],因此沒出勤上班就沒有錢領,聽起來似乎很合理。但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等又規定了許多假別,讓勞工在休假的時候仍然有薪水(即使不一定是全薪)可領,除了案例中的特休假[5]以外,其他例子還有例假日、休息日[6]、公傷病假[7]、婚假[8]、喪假[9]、產假[10]、產檢假[11]、陪產假[12]等,為什麼法律要如此規定呢?
勞動法規之所以會調整民法上的原則,除了考量勞工需要休息,才有辦法重生勞動力,讓工作維持一定效率與效能,也是因為勞工會有多方面的社會需求,可能基於個人、家庭、社會等種種事由而暫時脫離工作,而這些事由是維護勞動者的人格發展所必須的[13],另外,也是為了照顧對雇主有經濟上依賴的勞工,在休息期間,仍可保障經濟無虞[14]。
從上述的假別,讀者們應該不難發現,這些規定的中心意旨都帶有社會保護的意涵。
前面提到輪班津貼屬於工資,也說明法律讓勞工在休假時,仍然有薪水可領的理由。那雇主可以自己規定沒出勤就沒有輪班津貼,發薪水時,只發扣掉輪班津貼後剩餘的部分嗎?
有法院認為輪班津貼仍需照給,主要可從兩個面向說明:
法院認為請特休時可照領薪資,屬於法律上的「強制規定」,白話理解即:法律要求一定要做,不允許任意排除、更改的規定,所以雇主不能在法律規定外,又以單方面制定的工作規則[15]加上「須出勤才能領」的條件,否則將會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16]。
勞動基準法有明文,原則上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給勞工[17],而前面已說明工作規則附加「出勤」為輪班津貼發放條件是無效的,因此勞工可以請求雇主將輪班津貼連同當期的薪資一起支付[18]。
回到本文案例,依照前述實務見解,A請求B給付的「輪班津貼」,若不僅符合「對價性」要件,且企業上已形成慣例並讓勞工產生信賴而具「經常性」給與,多可被認定為工資。儘管A因為請特休沒有實際出勤,但特休假時,薪資照領是法律所保障的權利,縱使B以公司的薪酬辦法(工作規則)規定必須有實際出勤才有輪班津貼,也是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而無效的。B的說法無理由,A可以請求特休期間的輪班津貼。
附帶一提,這類有薪假的薪資計算爭議,雖已有實務案例可供參考,但目前數量有限,有待日後繼續觀察。
黃蓮瑛、黃彥倫(2022),《特別休假未休完可以請領工資嗎?》。
林大鈞(2022),《在不同類型的假日出勤,如何分別計算工資?》。
林佳和(2022),〈輪班津貼:工資、非工資,DOCHI?〉,《月旦法學教室》,第240期,頁4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