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對於公務員的印象,便是要任職之前,需要經過一番競爭的考試,至於考上之後,就可以高枕無憂在一個位置直到退休。但實際上,政府中各個不同機關,也可以想像成一個個獨立的企業一樣,如果有員工出缺,機關不僅可以透過考試的方式徵才,也可以透過政府機關的求職平臺「行政院人事總處事求人徵才系統」刊登求才資訊,而公務人員也可以主動在平臺上,找尋適合自己的職缺,就像民間企業一樣,歷經投履歷、面試,直到找到願意延攬自己的單位。只是跟民間企業最大的差別在於,在民間公司若想拍拍屁股走人,不需要雇主同意,而在政府機關裡,如果想調到別的機關,還得由新機關(新雇主)向現任機關(也就是現任雇主)徵詢同意,這樣的過程,記載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1項本文「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1]。」這也就是在公務員口語之間一般所稱的「商調」。
一般行政體系的公務員,如果自己沒有主動投履歷面試,頂多只有內部單位內的職務調動,終其一生在同一個機關中待到退休確實也是可能的。
此外,也有少數屬於一條鞭制度(例如人事、會計、政風、警察等體系)及特種考試錄取下的公務人員,因為另外有特別法如「人事管理條例」、「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規定,即使自己沒有提出要商調,仍可能因為上級的人事指示而調動[2]。
除了上面所說的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公務員調動需要經過現任機關同意的限制之外,在商調時,還有幾個常見需要注意的限制。
公務員通過考試之後,透過分發方式到第一次上班的機關報到,並且還需要一定的訓練期間,訓練期滿及格後,才會真正成為「考試及格」的正式公務員[3],為了讓考上、訓練好的人在分發機關留久一點,而不是受訓完就到處調動,因此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第1項規定,原則上高考、普考、初等考試錄取的人員,3年內不能夠轉調、或只能在特定的地區、機關範圍內轉調[4]。
此外,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第2項,由於特種考試常是因應地域性及特殊族群特殊需求,因此比起高、普、初考所進行的特考,轉調的限制更加嚴格。依據各個特考的規定,限制期間可能長達6年[5]。例如「移民特考」的人員依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第10條規定,前3年要留在分發機關,後3年則限制繼續在內政部及所屬單位中工作,等於總共要經過6年後才能調任其他機關[6]。
限制轉調唯一的例外,規定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放寬限制,讓育有3歲以下子女者,在轉調期間內,可以商調至子女居住地的機關工作[7]。
公務人員調任的資格,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8]及子法「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有更詳細的規定,而其中最常被使用到的資格,就是按照職系職組分類的調任方式。
高、普、初考及各特考,在考試的時候都會區分不同的考試類科,例如一般行政、衛生技術等,這些分類不僅是考試應考的科目有所差異,分發到機關之後的職務內容、薪水加給都可能會不一樣。
更重要的,在商調的時候的選項,就會直接受到職系、職組的影響,考試院訂定的「職系說明書」、「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中,就詳細列出了各種職系、職組之間,哪些可以相互調任,或只能單方面調任。舉例而言,考取「土木工程」職系的人,由於跟「建築工程」職系視為同一個職組,因此若看到「建築工程」的徵才資訊,他可以去應徵,原本考取「建築工程」的人也可以應徵「土木工程」的職缺,也就是可以相互調任[9];此外「土木工程」職系的人還可以應徵經建行政、測量製圖、交通技術……等職缺,但原本考取「經建行政」的人,卻不能夠應徵「土木工程」的職缺,因為依據這個一覽表,這兩者之間,只限於土木工程職系單向調任經建行政[10]。
不過「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5條到第8條[11],也提供了透過個人專長認定,跨越職系的方法,最常見的就是學分認定。例如薦任[12]公務員依據調任辦法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如果10年內有修習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科目,取得20學分以上,就會被認為具有這個職務職系的專長[13],可以跨越職系應徵職缺,例如透過修習法律學分,取得法制職系的調任資格,或是運用財務金融的學分,調任至財稅金融職系,讓自己的職涯選擇更加寬廣。
公務人員在政府機關之間的商調,實務中是相當頻繁的,不管公務員個人有搬遷、家庭的需要而在地區間異動,或者為了追求自己的志趣、升遷及使命而換工作,都是活化公務人力的方式。想要換單位的公務員,除了注意前面提到的現任機關同意、期間限制、職系職組調任限制等,筆者在網站「翻轉公職」也撰有數篇商調的流程及面試實戰建議,也歡迎對此有興趣的讀者前往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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