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公司拒絕B男、C男請求的理由合法嗎?
過去總有人認為懷孕、養育孩子、照顧家庭等,是專屬女性的責任,但為了不讓「性別平等」淪為口號,我國於2002年制定「性別工作平等法[1]」,以明文保障性別工作權的平等[2]。
性別工作平等法中的章節,包括「性別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與「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等等,本文將聚焦在「促進工作平等措施」,向讀者介紹不同性別與各種假別間的關係。(見圖1)
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所規定的權利義務,除了跟生理因素直接相關而只適用於女性的「生理假」[3]及「產假(含產檢假)」[4]外,其他假別的法條用語都是以中性的名詞稱為「受僱者」,這就表示該假別的適用對象沒有性別之分,只要符合法定要件者,都可以主張相關權利。
「留職停薪」是指雖然有特殊事由需要請長假,但在不離職且不支領薪水的狀態下,仍可保留自己的職位,等一定期間屆滿或請假事由結束後,再回來繼續上班。
其中,如果留職停薪的原因是育嬰的話,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5]規定,「受僱者」(不分性別)想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只要符合以下幾個要件就可以申請:
例如,爸媽從小孩0歲開始照顧可以算到2歲、1歲開始照顧可以算到3歲。不過依據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6],每次留職停薪期間以不少於6個月為原則,例外也不能低於30日,換句話說,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最極端從30日開始起算,最長則可算到2年。
若是同時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的子女時,留職停薪期間會「合併計算」,而不是相加,所以最長一樣只有2年的期間[7]。
附帶一提,過去的規定曾要求受僱者的配偶必須也有就業,一方才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也就是孩子的雙親不能兩人同時在家育嬰[8]。但在2022年修法後已經刪除這條限制,如此一來,雙薪家庭的兩人均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一起顧小孩,或是即使一方是家庭主婦/主夫,他方仍可以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勞動基準法第52條[9]規定,若子女「未滿1歲」,雇主應每天給予「女工」2次的哺乳時間(每次不能超過30分鐘)。
雖然此項適用哺乳時間的權利範圍看似僅限於女性,但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10]修正後,這個限制則放寬許多,一來是不再區分性別,男性及女性受僱者都可依法要求雇主給予哺乳時間[11],二來是小孩的年齡限制也開放到「未滿2歲」的子女。
要注意的是,依照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的原則[12],雇主仍須遵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13],不可以用勞動基準法第52條主張只有女性勞工可以申請,而拒絕男性受僱者哺乳的請求。
在「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14]規定,受僱者不分性別,都可以請家庭照顧假。所以假若小孩生重病,父母任一方都可以請家庭照顧假,不因性別而有差異。
至於家庭成員的範圍,除了子女外,其他有血緣關係的親屬,也都算是家庭成員[15],例如:爺爺奶奶、外公外婆、兄弟姊妹等。而除了血親親屬,勞動部還認為「民法的家屬,或永久共同居住視為家屬的人[16]」,以及「具有家屬身分的同性伴侶[17]」,都算是「家庭成員」。換句話說,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居住在一起的人,例如:同住的公婆、岳父母、沒進行結婚登記的伴侶,即便毫無血緣關係,也都算是家庭成員!
畢竟男女生理構造不同,因此每個月1天的生理假只有女性受僱者才可以請。
產假是指因「生產」而給予的假別,因此只有女性受僱者可以請有薪產假。同樣的,在產假之前先發生的產檢假,當然也是只有女性受僱者才可以請的有薪假。
不過!這並不代表生產和產檢就與配偶[20]無關,配偶還是可以請有薪的「陪產假」和「陪產檢假」[21]。
依照上述介紹,本文案例所提到的「哺乳時間」和「家庭照顧假」,都是沒有限制性別的假別,所以公司拒絕B男哺乳時間的請求和C男請家庭照顧假,已分別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22]和第20條[23]規定,都不合法,公司將會面臨2至30萬元的罰鍰,沒改善的話會被按次處罰,還會被公布公司、負責人的姓名[24]。
註腳
梁芷榕(2022),《什麼是友善生育措施?包括那些?》。
黃蓮瑛、陳聖禪(2022),《什麼是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符合什麼資格可以請領?》。
謝宜霓(2022),《請生理假遭公司刁難怎麼辦?》。